文學創作客體。又稱文學物件。文學是對社會生活的審美反映,社會生活就是文學的客體。文學創作是主體與客體的統一,沒有創作客體,沒有社會生活,就沒有文學創作,也就沒有文學。

  在哲學範疇裏,“客體”指獨立人之外的事物。客體不依賴於人的意識而存在,但客體一旦與人的活動建立某種關係,就成為人的現實客體。客體與人的物質實踐活動的關係一旦建立,就成為現實的實踐客體;當客體與人的認識活動建立關係時,它就是現實的認認識客體;當客體與人的審美價值評價活動建立瞭關系時,它就是現實的審美客體。文學創作活動實質上是創作主體對客體審美價值的評價和重構活動,因而文學客體就是審美的價值客體。

  社會生活作為文學的客體,是人在一定現實關系中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以及人所賴以生存的自然界的統一體。文學客體不僅包括物質世界、物質生活,也包括客觀存在著的社會意識、社會心理、歷史情景和一切文化生活,以及作傢個人對生活的體驗、情感和認識等。就是說,文學客體的范圍與人的其他意識活動,如科學認識客體的范圍一樣是無比寬廣的;物質實踐的客體永遠被限定於物質客體的范圍。

  文學客體與科學認識客體的范圍雖然一樣寬廣,但在實際活動中,其具體生活即“具體客體”是不同的。科學認識的客體是某一方面或某一層次的社會生活,而文學創作的客體則是整體的社會生活。例如,從橫向看,自然科學的客體是自然,經濟科學的客體是經濟生活,心理科學的客體是人的心理活動,倫理科學的客體是人的倫理道德生活;從縱向看,科學固然要捕捉表層的生活現象,但其根本目標是事物深層的內在本質和規律,即科學認識的具體客體主要是生活的本質層而不是現象層。文學創作則不然,它對生活的反映是綜合的、整體的,是多方面生活的交融、滲透,是現象與本質、具體與一般的統一,就是說,文學的客體是整體的社會生活。例如,《紅樓夢》以寶黛愛情悲劇為中心,展現瞭一個具體的封建傢族內部外交的、世俗的、官場的、政治的、經濟的等多方面生活相交織的畫卷,同時通過對活生生的生活現象的描寫揭示封建禮教的吃人本質。這就是多方面、多層次有機統一的整體生活。

  人是社會生活的中心,一切社會生活都是圍繞著人而展開的,因此,人是文學創作客體的中心,或者說,人是文學創作的中心客體。在這一意義上可謂文學是“人學”。當然,社會科學也往往以人為主要客體,但仍從某一方面、某一層次上去研究人,而作為文學客體的人則是綜合的、整體的、活生生的。

  美學史上關於文學客體的認識,有各種各樣的觀點。例如,柏拉圖、G.W.F.黑格爾認為,藝術的客體是“理念”(一種主觀臆想出來的所謂獨立於人之外的客觀精神),這是無科學依據的唯心主義觀點。赫拉克利特、德謨克利特、亞裡士多德及文藝復興時期的G.薄伽丘、達·芬奇、I.馬佐尼、W.莎士比亞、M.de塞萬提斯,啟蒙運動時期的D.狄德羅、D.萊辛、J.W.von歌德等都認為,藝術客體即“自然”。他們的“自然”有的就是指自然物理世界,有的用以指代社會生活,這是唯物主義客體觀,但前者把文學客體狹隘化瞭,後者對社會生活的內涵和特殊性缺乏明確的闡述。W.華茲華斯、P.B.雪萊、L.N.托爾斯泰、R.G.柯林伍德、F.A.朗格等認為,文學客體即“情感”。把情感列入文學客體的范圍無可非議,但把文學客體歸結為情感則是片面的。C.G.榮格則認為,文學客體即“原始意象”。“原始意象”指“人類遠古的深層集體無意識”,又稱人類深層的心理經驗。將其列入文學客體的范圍也是合理的,但將其視為文學的唯一客體則是片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