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先秦官名,屬武職或法官的官名之一。秦代以後,中央或地方亦有職能不同的尉。尉最早出現於何時,目前尚難知曉。現存文獻資料中,有關尉的記載,均屬春秋戰國時期。

  春秋時期,僅知晉國有武職之尉。晉軍中以將軍或帥之位最高,其次為軍佐、軍大夫,再次為尉。晉有中軍、上軍、下軍等,各軍都有尉,尉前多冠以中軍、上軍、下軍字樣以示區別。中軍尉、上軍尉又分別稱元尉輿尉

  戰國時期,不少國傢在軍中都有尉,較將為低,但高於侯、司馬。此外,趙和秦有國尉,地位亦較高,趙之國尉位在相國、將軍下,秦之國尉則若漢代的太尉,和軍中居於將軍以下之尉有所不同。趙和秦還有中尉,職掌當如漢代之中尉;有都尉,當為軍中一部之長官,與後來漢之郡都尉有別。秦另有衛尉,掌宮廷警衛。魏有持節尉,為尉之持節者。這些尉的秩別都較高。《墨子》的《備城門》諸篇,曾提到守城的多種尉。如城上四角設尉;城上百步一亭,亭設亭尉;守城之士,每百人設一帛尉;守護大將府署者有門尉。這些尉可能並非常設,地位也較低微。

  在地方政權機構中也設有以尉為名的各種官吏。據《商君書》和雲夢秦律,戰國時期,秦已在縣設尉。縣尉是低於縣令的武官。在最基層的行政組織裡中,設有裡尉,相當於秦漢時的裡魁或裡典,負責守閭閻之門,掌管其筦、鍵。裡尉與軍事無關,但由於要管理閭裡治安,故仍以尉為名。秦統一後,郡有郡尉,縣有縣尉,分別為郡守、縣令之副,掌一郡、一縣的武事。西漢仍之。

  先秦時期,兵刑往往不分,所謂“大刑用甲後,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鉆鑿”。故軍將與主刑之官可相通。周之司法官員即稱尉氏,杜預以為乃“誅奸之官”。戰國時,秦王刑辟的司法官員為尉,後改稱廷尉。雲夢秦律有《尉雜》,即是關於這種尉的職務的各種法律規定。秦統一之後,廷尉仍為最高司法官員。除此之外,春秋戰國時以尉為名的司法官在文獻中很難見到,說明這種情況並不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