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年為週期,按氣候特徵的相似性概略地劃分出的幾個時段。由於地球有自轉和繞太陽公轉,共自轉軸斜交於公轉運行軌道面(黃道面),因而在一年中到達地球表面各地的太陽輻射量呈規律性地周而復始變化,使各地在每年大體相同的月份表現出一定的氣候特徵。

  以天文因數為依據劃分的季節稱天文季節。在天文曆法中,中國古代多以立春、立夏、立秋、立冬為四季的開始。歐洲和北美洲的很多國傢則以春分、夏至、秋分、冬至作為四季的初日。天文季節雖有氣候意義,,但沒有把地理和天氣的因素考慮在內。

  根據氣候要素的分佈和變化劃分的季節稱為氣候季節。張寶堃在《中國四季之分配》(1934)中提出,以候(五天為一候)平均氣溫低於10℃為冬季,大於22℃為夏季,10~22℃為春季和秋季,並劃出各地四季的長短,認為中國境內大體四季分明,哈爾濱以北無暑夏,溫州以南無寒冬。一些物候工作者主張按各地農事活動和物候現象劃分季節,這樣劃分的季節,對農業生產有實際意義。在北半球溫帶地區劃分的四季習慣上以3~5月為春季,6~8月為夏季,9~11月為秋季,12月至翌年2月為冬季。南半球溫帶地區與此相反。除溫帶的四季外,還有其他的季節劃分。在熱帶和一些亞熱帶地區,氣溫的年變化較小,則以降水量或風向變化劃分季節,如幹季與雨季,東北信風季與西南信風季等,這種劃分季節的方法在南亞次大陸尤為通用。在北非大部地區,把一年劃分為涼季、熱季和雨季等三個季節。在極地附近,根據日照劃出兩個季節,即永晝的夏季和長夜的冬季。在地勢高亢的青藏高原,冬半年幹旱,多大風,夏半年多雨雪,故全年大體可分為幹季(風季)和雨季。對下墊面不同的地區,如海洋和內陸,森林和草原,甚至山地的南坡和北坡,因氣候不同,有不同的季節劃分標準。

  按形成氣候的天氣過程特點劃分的季節稱自然天氣季節。蘇聯Б.П.穆利塔諾夫斯基首先提出這個概念,把蘇聯的歐洲部分全年分為春、夏、秋、前冬、冬五個季節。後來,C.T.帕加瓦又將夏季劃分為初夏和盛夏兩季。自然天氣季節的劃分是天氣氣候學的研究內容之一,對長期天氣預報有重要意義,但由於天氣過程的復雜性,目前尚無客觀的或統一的劃分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