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相矛盾的命題,即如果承認這個命題,就可推出它的否定;反之,如果承認這個命題的否定,又可推出這個命題。1900年前後在集合論中出現瞭3個著名悖論。

  羅素悖論(1903) 設R為一切不屬於自身的集合(即不含自身作為元素) 所組成的集合。在樸素集合論中這樣的R是合法的。RR是否屬於R?若R屬於R,則RR的元素,於是R不屬於自身,即R不屬於R;反之,若R不屬於R,則R不是R的元素,於是R屬於自身,即R屬於R。無論如何,都是矛盾的。

  康托爾悖論(1899) 設S為一切集合所組成之集合。考慮S的勢

。因為任何集合都是 S的子集,故不存在其勢大於 的集合,但由康托爾定理可知, S的冪集 P( S)的勢 大於 。這就得到矛盾。

  佈拉利-福爾蒂悖論(1897) 設W為一切序數所組成的集合。因為W按自然大小順序成一良序集,故W有一序數Ω。由序數性質,這Ω必比W中任一序數都大,但由定義,Ω也出現於W中,從而將有ΩΩ,而這是矛盾的。

  這些悖論,特別是羅素悖論,在當時的數學界與邏輯學界內引起瞭極大震動(J.W.R.戴德金推遲瞭他的《什麼是數的本質和作用》一文的再版,(F.L.)G.弗雷格甚至宣稱他的《算術基本法則》基礎之一被動搖瞭),觸發瞭數學的第三次危機。1908年B.A.W.羅素的類型論(見集合論公理系統)和E.F.F.策梅洛的公理集合論就是為瞭防避它們而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