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教法學派。與哈乃斐學派、馬立克學派、沙斐儀學派合稱遜尼派四大教法學派。創始人伊本·罕百勒。該派主張創制教法必須嚴格依據《古蘭經》和聖訓,並認為廣泛搜集聖訓,可作為教法的補充;不反對“公議”原則,但以運用先知門弟子已有的“公議”為限;認為“類比”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解決訴訟問題的權宜之計;反對按個人見解創制新法例。在解決經訓及前人案例中所未有的教法問題時,主張承認事件屬性的現狀,不論其合法或非法,在未發現否定的根據時,則維持其現狀不變。即所謂“伊斯提斯哈哈卜(Istshāb)”原則。

  由於該派被認為執行教法要求過嚴,引起其他學派的不滿;阿巴斯王朝哈裡發拉迪也對其活動采取限制措施,以致影響瞭該派在伊拉克一帶的傳播。奧斯曼帝國統治時期,基本上奉行哈乃斐派的教法主張,該派影響僅局限於阿拉伯沙漠地區。14世紀,著名學者伊本·太米葉繼承罕百裡學派教法學思想,反對蘇非主義和外來文化對伊斯蘭教的影響,提出“回到古蘭和聖訓中去”的口號,為18世紀出現的瓦哈比派提供瞭思想和理論基礎。瓦哈比派在阿拉伯半島得勢後,積極推廣罕百裡學派的教法主張,使該派又在阿拉伯半島恢復瞭活力,並對外界穆斯林的宗教生活產生瞭影響。

  該派主要代表著作有伊本·罕百勒收集、其子阿佈杜拉裒輯成書的《穆斯奈德》,艾卜·伯克爾·赫拉勒編著的《大會》,歐麥爾·赫爾基根據《大會》縮寫的《教法捷要》以及麥格迪西所作關於《教法捷要》的註釋《穆格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