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臘哲學傢柏拉圖後期一篇最長的對話。書中闡述他晚年提出的有關道德、倫理、教育、政治、法以及有關神學等學說。其直接目的是為學園的成員提供制定法律的範例,以取代《國傢篇》中提出的不切實際的理想國,並設想在克裡特島某地建立他認為能為一般人接受的“第二好的國傢”。

  《法篇》和《國傢篇》的思想有所不同。它在經濟上把農業看作是整個社會的基礎;在所有制上放棄公產制,主張把國傢公有的土地和房屋分配給全體公民,但不準進行買賣,並實行公餐餐制;放棄瞭《國傢篇》中的公妻制,強調實行一夫一妻制並建立各自的傢庭,男女之間嚴格排除婚姻以外的性關系。在政治上主張推行混合政體,認為一個好的政府,要保持“群眾管理”和“個人權威”兩種原則的平衡。波斯由於無限制的獨裁,片面推行君主政體和僭主政體而導致衰落;雅典則由於無視權威過公強調民主而陷於衰落。因而,書中主張推行寡頭政體和民主政體相混合的政體,它既包含寡頭政體的治理原則“服從”,又包含全體公民必須共同遵循的自由和權力的原則“法律”。書中還強調政府各級官吏,從最高權力機構到農村法庭、市場管理人員等,都要通過選舉產生並實行定期更換。但是,預選人名單按資產分配,最高職務隻能由富人擔任。《法篇》強調立法、法治的極端重要性,以法治代替瞭《國傢篇》主張的“哲學王”的“人治”,指出隻有法律高於統治者,國傢才能得到拯救。

  柏拉圖在這篇對話中強調靈魂不朽和神的存在,提倡自然神學或哲學的神學,認為憑借神的善性和智慧的作用,可感事物才分有可知的理念。靈魂的優越性和宇宙的秩序,正是神存在的證據,不是人而是神才是萬物的尺度。書中最後得出結論說,崇拜神的真正的統治者,必須懂得靈魂是萬物中最年長的,必須能把握各門科學的聯系,即“多中之一”,並根據它來安排萬物。

  《法篇》的思想,通過希臘化時期的立法間接地影響瞭羅馬法,並影響瞭17~18世紀歐洲資產階級的政治法律思想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