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

  中國南宋思想傢、哲學傢。字元晦、仲晦,號晦庵,晚年自號晦翁、遁翁、滄州病叟等。死後諡文,後世尊稱朱文公。安徽徽州婺源(今屬江西)人。19歲中進士,先後任過同安縣主簿,南康軍知官,浙東、江西等地的司法官,以及漳州、潭州的地方長官官,還任過煥章閣待制兼侍講。一生多數時間以講學著書為務。朱熹著作極豐,主要有《四書章句集註》、《周易本義》、《朱文公文集》、《朱子語類》等。

  主要政治思想 朱熹是客觀唯心主義理學的集大成者,並用“理”的概念來討論政治。他認為,在物質世界之外,先驗存在著一個理(也稱天理、道或太極),理是萬事萬物的根源,也是社會產生和運行的根源,人君治國隻須本理而行。以天理治國便是王道,以人欲治國便是霸道。他認為,夏、商、周三代君主心術明正,完全以天理行事,因而三代是王道政治;三代以下的君主包括唐宗、漢祖,都心術不正,違天理而行人欲,因而三代以下,包括漢、唐盛世,都是霸道政治。他指出,理是永恒不滅的。自秦漢至南宋,治國之理雖然未被很好施行,但“終殄滅他不得耳”。

  朱熹的理學為封建倫理道德和等級秩序提供瞭理論根據。他說宇宙間一理而已,“其張之為三綱,其紀之為五常”,因天理是永恒的,故三綱五常也是永存的真理。他還宣稱,人的富貴貧賤都是天賦的,是稟氣不同所致。稟得清高之氣便貴,稟得豐厚之氣便富,稟得衰頹薄濁之氣便為愚不肖、為貧賤。這些稟賦是天理流行的結果,任何想改變天生差別的言行都是人欲。朱熹提出“存天理,滅人欲”的口號,想以此來束縛人們的思想,維護封建統治秩序。

  朱熹提出“嚴本寬濟”的德政主張。他認為,寬政隻能使“奸豪”得志,平民遭殃,為政“當以嚴為本,而以寬濟之”。他認為實行嚴格的刑罰就是仁政,否則就是害人。他說:“教之不從,刑以督之,懲一而天下知所勸戒,所謂辟以止辟。雖曰殺之,而仁愛之實已行乎其中”,否則,“則人無所懲懼,陷於法者愈從,雖曰仁之,適以害之”(《朱子語類》卷七十八)。因此,朱熹不僅主張重刑,甚至倡言恢復肉刑,要以嚴刑補德之不齊。

  反對君主獨裁,提倡相對君權。朱熹認為,國傢大事,君主不可擅作主張,應該同臣僚們商量,作出決定,然後公佈實行,即“謀之大臣,參之給舍,使之熟識,以求公議之所在,然後揚於王庭,明出命令而公行之”(《朱子文集大全類編·經筵留身面陳四事剳子》)。他指出,君主個人獨裁是一種不正常現象,即使有些事情作得“悉當於理,亦非為治之體”。因為獨裁的作法,將會導致“將來之弊”(同前)。

  朱熹還主張君臣平等,認為中國古代君臣是相對平等的。古禮規定,“君與大夫,小斂往焉,大斂往焉”(《朱子語類》卷八十九),即皇帝應該參加大臣的葬禮。“三代之君,見大臣多立”。在漢代,“皇帝見丞相,在坐為起,在輿為下”(《朱子語類》卷九十一)。他嘆息,現在是“君太尊,臣太卑”(同前)。他還認為,君主不應該有絕對權威,應該“君臣上下,兩盡其道”。他贊成孟軻的說法,如果“君之視臣如犬馬”則應該“臣視君如寇讎”。

  面對南宋朝廷的腐敗無能,加之他多次為地方官的親身經歷,朱熹提出過一些社會改革主張,如:限田數量,抑制兼並;量地正界,合理賦稅;移兵屯田,愛惜民力;設立義倉,緩和民困等。他還主張適當加大地方路、州、縣的政、兵、人、財四權。

  在對待女真族侵略的問題上,朱熹起初主張抵抗“夷狄”,收復失地,反對議和,後來面對南宋朝廷日益腐敗,他隻是空談整飭綱紀,積蓄待日,反對立即北上收復失地,實為對抗金喪失瞭信心。

  影響 在朱熹死後不久,他的理學被欽定為正統官方哲學。此後朱熹的理學支配瞭宋、元、明、清四代的政治思想。他的《四書章句集註》和《詩集傳》是明、清兩代指定的教科書,他的註釋被認為是對儒傢正統觀點的權威解釋。他的《朱子傢禮》為封建士大夫所奉行,在社會上具有規范風俗習慣的力量。朱熹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影響最深遠的思想傢,其影響遠及朝鮮、日本、泰國、緬甸、越南等亞洲國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