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到1954年9月1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的最高國傢政權機關。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成立。它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和由它任命並受其領導的政務院、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等機構(1952年11月15日增設中央人民政府計畫委員會)(見圖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是中央人民政府的首腦機構,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選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席1人,副主席6人,委員56人,並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推選秘書長1人組成。它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內領導國傢政權。其職權是:制定和解釋法律,頒佈法令並監督其執行;規定國傢的施政方針;廢除或修改政務院與國傢的法律、法令相抵觸的決議和命令;批準或廢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立的條約和協定;處理戰爭及和平問題;批準或修改國傢預算決算;頒佈國傢的大赦令和特赦令;制定並頒發國傢的勛章和獎章,制定並授予國傢的榮譽稱號;依法任免政府有關工作人員、駐外代表、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成員和人民解放軍主要領導人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署的成員;籌備並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工作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領導。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每2個月舉行1次,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召集和主持。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須經出席委員的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決議。1949年9月30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會議選舉毛澤東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劉少奇、宋慶齡、李濟深、張瀾、高崗為副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系統圖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1949年9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印章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命總理1人,副總理若幹人,秘書長1人,政務委員若幹人組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作為國傢政務的最高執行機關。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一次會議任命周恩來為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總理,同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三次會議任命董必武、陳雲、郭沫若、黃炎培為副總理。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十七次會議又任命鄧小平為副總理。政務院對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休會期間,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負責並報告工作。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還組織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作為國傢軍事的最高統轄機關,組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署作為國傢的最高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印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在歷史上起過重要的作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在它存在的5年中,舉行過34次會議,通過瞭一系列法律,決定瞭國傢生活中的許多重大事項。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後,根據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但它同建國初期的中央人民政府在性質、組織、職權、作用和在國傢機構體系中的地位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