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法。是中國政治制度和國傢其他重要制度的最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先後制定、頒佈過4部憲法。第1部憲法於1954年9月20日,由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是一部比較完善的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見彩圖)。第2部憲法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的1975年1月17日,由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文化大革命”結束一年多後,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1978年3月5日通過瞭第3部憲法。。第2部和第3部憲法因為歷史的原因都很不完善。為瞭適應客觀形勢發展的要求,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接受中國共產黨的建議,作出瞭關於修改憲法和成立憲法修改委員會的決議。1982年4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瞭經憲法修改委員會擬定的憲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國各族人民討論。同年12月4日憲法草案經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又對1982年憲法的兩個條文作瞭修改和補充。這部憲法繼承和發展瞭1954年憲法的基本精神,總結瞭中國社會主義發展的歷史經驗,是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安邦治國的根本大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部分條文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歡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誕生

劉少奇作憲法草案的報告(1954)

  1982年憲法除序言外,分總綱,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傢機構,國旗、國徽和首都4章,共138條。憲法總的指導思想是四項基本原則,即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憲法規定國傢的根本任務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憲法規定必須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這為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提供瞭憲法依據。憲法還體現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法制的精神,體現瞭國傢統一、各民族團結的精神。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實施的監督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解釋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憲法的修改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傢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同中國的政治制度有著緊密的聯系,表現在:①憲法從根本法的地位確認瞭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則。如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傢本質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傢;國傢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權組織形式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等。②憲法保障政治制度的穩定和鞏固。如憲法關於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的規定;關於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傢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以及對國傢機構的組織與活動的規定等,都有利於政治制度的穩固。③憲法為政治制度的改革和改善提供瞭最高的法律根據。如憲法規定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又規定一切國傢機關實行精簡原則,實行工作責任制,實行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官僚主義等。④憲法有關內容的修改必然相應地導致政治制度某些環節的變動。如根據1979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若幹規定的決議,全國的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和縣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瞭常務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又如根據1982年憲法,恢復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設置,設立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恢復瞭鄉、民族鄉的建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