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權力機關。

  產生和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就規定國傢最高權力機關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於當時實行普選建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條件尚未成熟,因此,《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之前,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瞭《關於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1953~1954年間,全國開始第一次普選,各地方普遍召開瞭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此基礎上,1954年9月15日在北京召開瞭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1965年1月4日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結束後,由於爆發瞭“文化大革命”,憲法和法律遭到嚴重破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長期沒有召開。直到1975年1月13日才召開瞭為期5 天的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文化大革命”結束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逐步恢復正常。1988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進入第七屆。(見彩圖)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舉行。圖為閉幕式主席臺

1954年9月27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投票選舉國傢領導人。圖為毛澤東在填寫選票

  組成 根據1982年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軍隊的代表組成。代表以間接方式選舉產生。代表名額以一定的人口比例為基礎。各少數民族都有適當名額的代表。第一、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為1226人,第三屆為3040人,第四屆為2885人,第五屆為3497人,第六、七屆均為2978人。1979年通過、1986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名額不超過3000人。第七屆各少數民族代表共445人,占代表總額的15%(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瞭《關於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1953年1月13日)

  任期 1954年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4年。1975年憲法將任期改為5年。1982年憲法規定,任期屆滿的前2個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完成下屆代表的選舉,如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大會的任期。但在非常情況結束一年內,必須完成下屆代表的選舉。

  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主要有:①制定和修改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54、1975、1978、1982年先後頒佈瞭4部憲法。1979和1980年兩次通過憲法修正案,對1978年憲法的若幹規定作瞭修改;1988年通過憲法修正案,對1982年憲法的若幹規定作瞭修改。②監督憲法的實施。1982年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督憲法的實施,但對實施憲法監督權的程序未作規定。③制定和修改法律。1954年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行使國傢立法權的唯一機關。1982年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傢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傢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④選舉、決定和罷免國傢機構領導人員。包括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根據國傢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並有權罷免由它選舉和決定的上述人員。⑤審查、批準和決定國傢的重大事項。包括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與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等。⑥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行使監督權。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1954年9月15日)

  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舉行會議的方式行使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般公開舉行,必要時,經大會主席團和代表團團長會議決定,可以舉行秘密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前,由其常務委員會主持召開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的議程及關於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主席團是每次會議的臨時性集體領導機構。它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互推若幹人輪流擔任會議的執行主席;推選常務主席若幹人,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負責提出候選的國傢機關領導人等人選和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審議決定提交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的決議草案;組織各代表團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議案;決定對代表團和代表在會議期間提出的議案、罷免案、質詢案的審議程序;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會議期間是否受逮捕或刑事審判;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並可分設若幹代表小組。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會議、代表團小組會議審議。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通過議案的程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以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對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對法律和其他議案,則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議案的表決,由主席團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采用投票方式或舉手方式或其他方式。

在七屆人大二次會議上人大代表舉手表決,工作人員在統計表決結果(1989年4月4日)

  常設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還根據需要設立若幹專門委員會。常設的專門委員會有: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產生。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常務委員會領導。其職權是: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議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審議被認為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審議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的答復;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法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