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傢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行使自治權的制度。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解決國內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和重要政治制度。 歷史發展 中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傢,除漢族外,還有55個少數民族。各族人民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共同創造瞭統一的國傢和歷史文化。由於歷史的原因,各民族形成瞭交錯聚居和雜居的分佈狀態,漢族不僅在全國,而且在許多少數民族地區也占多數。雖然歷史上民族間存在著不平等,出現過隔閡,,但各民族在經濟、文化上的交流從未中斷,政治上的統一日益加強。為瞭消除民族壓迫,實現民族平等、團結,建立統一的國傢,中國共產黨遵循馬克思主義關於民族問題的理論,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在新民主主義革命過程中提出瞭民族區域自治的主張,並於1941年由陜甘寧邊區政府在關中正寧縣建立瞭回民自治鄉,在城川建立瞭蒙古族自治區。1947年建立瞭第一個省級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1949年9月,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上,經過各民族代表的充分討論,認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各民族在國內實行平等、團結、聯合的最適當形式,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後來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把它作為國傢的基本國策和重要政治制度確定下來。1955~1965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和西藏自治區先後成立。1984年5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瞭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到1991年底,全國已建立瞭民族自治地方156個,其中包括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121個自治縣(旗),還建立瞭1571個(1990年底統計數)民族鄉。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人口已占全國少數民族總人口的90%以上。

西藏各族人民集會慶祝西藏自治區成立(1965年9月)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內容 在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少數民族的聚居區為基礎,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設置自治機關,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自治權。建立民族自治地方一般遵循以下具體原則和要求:①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權的實施,都必須在國傢的統一領導下進行。②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根據當地民族關系、經濟發展等條件,並參酌歷史情況,建立以一個或者幾個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的自治地方。③各民族共同協商。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名稱的確定、區域界線的劃分,都要和有關民族的代表充分協商擬定,按照法定程序報請批準。④區域界線要保持相對穩定。按照有關條件和程序,民族自治地方的區域界線一經確定,不得輕易變動。需要變動時,由上級國傢機關的有關部門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充分協商擬定,報國務院批準。

湖北恩施各族人民慶祝鄂西土傢族苗族自治州成立(1983年12月)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質是,在國傢的統一領導下,由各少數民族人民當傢作主,管理本民族的內部事務,實現各民族的平等、團結和共同繁榮。各少數民族人民當傢作主集中表現在兩個方面:①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應有一定比例的少數民族代表,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②通過各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法行使自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