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教哈乃斐學派的創始人。生於庫法。曾隨著名教法學傢罕馬德、庫法的聖訓傢阿密爾·本·沙拉希勒·沙爾比以及什葉派第六代伊瑪目賈法爾·薩迪格等伊斯蘭教學者學習教法。後在庫法為人們解釋教法,排解糾紛,成為一位無法官或教法說明官職銜,而受人擁戴的教法闡明者,並有不少人在其帳下學習教法學說。同時,由於他還從事商業活動,有機會接觸社會各階層的習尚與風俗傳統,因而他的教法理論較註重實踐。晚年因與當時的哈裏發政見不合,屢遭迫害。767年歿於巴格達獄中。

  艾卜·哈尼法的教法思想在伊斯蘭教法體系中,屬於比較靈活的意見派。他認為,在制定教法時,應著重依據《古蘭經》,審慎地引用聖訓,重視使用類比,靈活運用“公議”。他強調執行者運用個人意見和判斷的價值和必要;主張具體問題具體解決,不能為經訓個別字面意思所約束。他還認為,隻有眾人共同傳述並已得到教法學者普遍承認的聖訓,才可以作為立法的依據。但為他所承認的符合上列原則的聖訓,為數甚少。此外,他還創立瞭“擇善”的立法原則,意即在經訓中雖然找不到依據,但是教法學者認為合理,就可以創制法例。他的法學思想和主張,主要由其學生記錄下來,保存於他們的著作中;並以其法學思想為基礎,建立瞭著名的哈乃斐學派。有《大悟》和《目的》兩本小冊子流傳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