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至1954年期間,在地方召開各級人民代表會議作為向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過渡的民主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實行普選和建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條件尚未成熟,根據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解放區的區、村建立人民代表會議的經驗,《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在地方由地方各級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逐步代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市、縣、市轄區和區的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在建立初期,隻是聯繫群眾的協議性機構,職權限於於聽取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討論和建議本地的興革事宜,向人民傳達和解釋政府的政策並協助政府實施。後期則代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聽取、審查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建議、決議本地的興革事宜,決定施政方針和政策,審查、通過預算、決算,選舉本級人民政府委員會,具有地方國傢權力機關的性質。省的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由於建立較晚,條件成熟,故召開時就代行省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鄉的人民代表會議由於直接由群眾選舉產生,所以它一建立就行使相當於權力機關的職權。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會議都由本級人民政府召集,尚在軍管的市也可以由軍事管制委員會召集。省人民代表會議的召集要經中央人民政府批準。除鄉人民代表由居民直接選舉外,人民代表會議代表部分由下一級人民代表會議選舉,部分由各級人民政府的負責人擔任,部分由各黨派、人民團體、軍隊及其他有關部門按分配名額自行推選,部分由政府決定或由政府同協商委員會協商後邀請。省、市人民代表會議閉會期間設協商委員會,縣人民代表會議閉會期間設常務委員會。協商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都不具有權力機關的性質。

  人民代表會議在發揚人民民主、吸收群眾參加國傢管理方面起過積極作用。1953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公佈以後,全國基層開始普選。到1954年8月,除個別地方外,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已先後召開。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並通過瞭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標志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正式確立。至此,人民代表會議制度已完成瞭它的歷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