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瞭便於行政管理,分級建立相應的國傢機關而劃分的行政區域。

  發展過程 中國行政區劃萌芽於夏代。西元前221年秦代實行郡縣制,開始形成行政區劃制度,以後歷代在此基礎上有所變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也是以傳統的行政區劃為基礎而劃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全國的行政區域劃分為大行政區(簡稱大區)、省、市、縣、鄉5個層級。當時全國先後設立東北、華北、華東、中南南、西北、西南6個大區。1954年各大區撤銷。

  1954年以後,中國行政區劃經過多次調整。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①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②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③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國傢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此外,在一些省還有林區、工農區、特區等特殊行政建制。

  行政建制 即行政區劃的規范化和制度化。在行政建制的指標體系中,最主要的標志是在這一區域內建立一級完整的政權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省、市、縣、鄉等基本行政區域內相應建立瞭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關)和地方各級司法機關。省、縣、市轄區人民政府還分別設立地區行政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等機關。它們雖然也有相應的轄區,但不是一級建制的政權機構。

  行政區劃的原則 中國行政區域的劃分和建置遵循以下基本原則:①以一定的地理環境、經濟聯系、民族狀況、人口分佈和土地面積為自然基礎;②便於國傢的統一領導和行政管理;③有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④有利於各民族人民的團結;⑤有利於鞏固國防;⑥保持相對的穩定,在確實需要調整時,也要註意現實狀況和歷史狀況的正確結合,並按法定程序辦理。根據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區域劃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均由國務院批準。鄉、民族鄉、鎮的建置和區域劃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示意圖

  行政區劃基本情況 到1991年底,中國行政區劃的基本情況是:①省級單位31個,包括:河北、山西、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海南、四川、貴州、雲南、陜西、甘肅、青海、臺灣等23個省,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等5個自治區,北京、天津、上海等3個直轄市;②除臺灣省外,地級單位151個,其中地區113個,自治州30個,盟8個;③縣級單位1894個,其中縣1714個,自治縣121個,旗51個,自治旗3個,特區3個,工農區1個,林區1個;④市476個,其中地級市187個,縣級市289個;⑤市轄區650個;⑥鄉、民族鄉、鎮42654個。此外,香港和澳門將分別於1997、1999年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