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權和行政權屬於同一個最高權力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從屬於立法機關,僅是立法機關的執行部門的政體形式和政權活動原則。與三權分立制度相對。

  現代議行合一制的雛型是1871年法國無產階級革命所建立的巴黎公社。巴黎公社委員會是統一掌握立法權和行政權的權力機關。K.馬克思在對此進行評述時說:“公社不應當是議會式的,而應當是同時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機關”(《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375頁)。1917年俄國十月社會主義革命勝利後後,蘇維埃政權的建設繼承並發展瞭議行合一制。蘇聯的蘇維埃制度,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以及其他一些社會主義國傢的政權組織形式,都被認為是議行合一制。

  議行合一制的基本特征是:①由人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的代表機關統一行使國傢權力;②國傢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傢機關由人民代表機關產生,各自對國傢權力機關負責並受其監督。國傢權力機關在國傢機構體系中處於最高地位,不與國傢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分權,不受它們的制約,隻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傢權力機關,有權選舉、決定、罷免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均就自己的工作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

  議行合一制的理論依據是:國傢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國傢權力機關是人民的代表機關,它的權力是至高的、統一的、不可分割的。議行合一制比之三權分立制度更能體現人民意志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1978年以來,中國學者對議行合一制提出瞭若幹新的見解。大多數學者認為,國傢權力機關不與行政、審判和檢察機關分權,但認為職能上的分工是存在的,權力機關執行立法和監督的職能,行政機關擔負行政管理職能,審判、檢察機關分別擔負審判和法律監督的職能,議行合一制是“無分權、有分工”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