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國傢,兩種制度”的簡稱。即在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在國傢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條件下,允許香港、澳門和臺灣實行資本主義制度。這是中國共產黨提出的用和平方式實現臺灣與大陸統一和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澳門行使主權的一種戰略構想,後成為中國政府為實現祖國統一大業而實行的一項基本國策。

  形成 一國兩制的完整構想是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逐步形成的。這一構想的基本出發點是尊重歷史史,尊重現實,有利於中國的現代化建設和中華民族的繁榮昌盛,體現中國各族同胞和平統一祖國的共同願望。1979年元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表《告臺灣同胞書》,首次宣佈“尊重臺灣現狀和臺灣各界人士的意見”的和平統一祖國的方針。同年1月,鄧小平提出“隻要臺灣回歸祖國,我們將尊重那裡的現實和現行制度”。1981年9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葉劍英發表講話,闡明關於臺灣回歸祖國,實現和平統一的9條方針政策,建議舉行中國共產黨和中國國民黨兩黨對等談判,共同完成祖國統一大業。提出國傢統一後,“臺灣可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並可保留軍隊,中央政府不幹預臺灣地方事務”;“臺灣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同外國的經濟、文化關系不變。私人財產、房屋、土地、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和外國投資不受侵犯”;“臺灣當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擔任全國性政治機構的領導職務,參與國傢管理”等,明確表述瞭“一國兩制”的構想。1982年9月,鄧小平在會見來訪的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時,正式使用“一國兩制”的提法,提出可以用“一個國傢,兩種制度”的方案來解決歷史遺留的香港問題。同年秋,正在起草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增加第31條:“國傢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同年12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憲法,使“一國兩制”獲得憲法依據。1984年5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正式提出“一國兩制”的方針,使之成為一項基本國策。

  實踐 “一國兩制”的構想首先運用於解決香港問題,繼之運用於解決澳門問題。按“一國兩制”的方針,1984年12月19日和1987年4月13日,中國政府先後與英國政府和葡萄牙政府正式簽訂瞭《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和《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圓滿解決瞭中國政府將於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分別對香港和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的問題。兩個聯合聲明分別宣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時,將依據憲法規定,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將在香港、澳門實行的基本政策。1985和1988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分別成立瞭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分別起草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經過5年的努力,兩次廣泛征求包括香港地區在內的全國人民的意見,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瞭《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在199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後,香港即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中央負責管理同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管理特別行政區的防務;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由當地人協商或選舉產生後由中央任命,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由中央制定、修改、解釋;特別行政區維持原有的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包括終審權),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均由居住在當地的永久性居民組成;特別行政區的財政獨立等。使一國兩制的構想法律化、具體化(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制度)。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也將於1993年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北京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1986年4月)

  臺灣問題的性質雖不同於香港、澳門問題,但香港、澳門問題的解決,表明“一國兩制”的構想完全適用於解決臺灣問題。而且中國政府以及中國共產黨和國傢的領導人宣佈的關於解決臺灣問題的政策內容較香港、澳門更為寬厚。

  “一國兩制”的構想是馬克思主義同中國具體實踐相結合的產物,是在解決中國統一方面對馬克思主義的創造性運用和發展。它不僅對實現中國的和平統一有重大意義,也為解決國際爭端問題提供瞭有益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