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稱社會契約論。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用契約關係解釋社會和國傢起源的政治哲學理論。它通過把社會和國傢看作人們之間訂立契約的結果,來說明政治權威、政治權利和政治義務的來源、範圍和條件等問題。一般認為,契約分兩種:社會據以成立的契約稱為社會契約,政治機構或政治權威據以確立的契約稱為政府契約。

  契約論思想早在古希臘智者派(見智者)那裏就已萌芽,以後古希臘哲學傢伊壁鳩魯才對其加以比較明確的論述。他把國傢和法律看作是人們相互約定的產物。。15~16世紀一些反暴君派的貴族思想傢系統地論述瞭契約論思想,把它看成反抗非正義統治的根據。契約論最盛行的時期是17~18世紀。主要代表人物有荷蘭的J.阿爾色修斯、H.格勞秀斯和B.B.de斯賓諾莎,英國的T.霍佈斯和J.洛克、德國的S.von普芬多夫、法國的J.-J.盧梭等。這個時期契約論一般以自然法學說為基礎,認為人類最初生活在沒有國傢和法律的自然狀態中,受自然法支配,享有自然權利。但由於有種種不便,人們就聯合起來,訂立契約,成立國傢,以便更好地實現自然權利。思想傢們對契約形式和性質的理解有所不同,政治結論也不同。如霍佈斯認為,人們為瞭自我保存,在訂立契約時把自己的權利都交給瞭統治者,統治者不是訂約的一方,不受契約的約束,因而擁有專制的權力。洛克認為,被授予權力者也是契約的參加者,契約的目的是保護人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所以政府權力要受限制。盧梭認為,人們在訂立契約時把自己的全部權利都轉讓給共同體即合理的國傢,所以人民是主權者,政府隻是主權者的執行者。這些不同的結論,反映瞭資產階級在不同歷史條件下的政治需要,在反封建鬥爭中起瞭進步作用。19世紀以後,契約論受到各種批判,逐漸趨於衰落。20世紀,又出現瞭一種新契約論,主要代表人物為美國的J.B.羅爾斯。他講的“契約”或叫“原始協議”不是為瞭參加一種特殊的社會或為瞭創立一種特殊的統治形式而訂立的,訂約的目的隻是為瞭確立一種指導社會基本結構設計的根本道德原則,即正義原則。認為這種原則必然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平等自由原則,二是社會的公平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的結合。

  

參考書目

 B.B.de斯賓諾莎著,溫錫增譯:《神學政治論》,商務印書館,北京,1963。

 J.洛克著,瞿菊農、葉啟芳譯:《政府論》,商務印書館,北京,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