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von普芬多夫

  德國近代啟蒙運動的思想代表,自然法學傢。1632年1月8日生於塔爾海姆附近多夫開姆尼茨的一個牧師傢庭,曾在萊比錫和耶拿受過教育,研讀過J.博丹、H.格勞秀斯和T.霍佈斯的政治法律著作。1661~1688年在德國海海德堡大學講授自然法,1670~1677年在瑞典隆德大學任教。1694年10月13日在柏林去世。主要政治法律著作有《法學要論》(1660)、《自然法和萬民法》(1672)、《自然法規定的人與公民的義務》(1673)、《現代歐洲王朝與國傢史》(1682)等。

  普芬多夫的政治思想是歐洲17世紀三十年戰爭和主權國傢興起的反映,是亞裡士多德思想傳統的危機與人文主義道德觀、政治觀興起的表現。他發展瞭格勞秀斯的思想,堅持理性主義,認為自然法是理性的命令,即使上帝不存在,自然法也存在。國傢的產生是符合上帝意願的,但國傢的基礎是人們共同的意願。他力圖使政治理論建築在自我保存的基礎上,強調依據自然法,人有保護自己生命、財產的權利。行為和社會關系的正當與否是由自然法的道德規范決定的,自然法對個人、國傢和國傢間的關系都是普遍適用的。國傢的使命是保護人類的秩序和安全。他關於保證國傢權力不受侵犯的論述為近代國際法提供瞭理論基礎。普芬多夫受霍佈斯的影響,論證瞭歐洲君主專制制的合理性。他認為在自然狀態下,人們隻有權利而無義務,但出於人類天生要過社會生活的動機,人們必須使權利和義務相結合,並把自我保存的權利交給專制君主,君主和臣民的關系是以雙方義務為基礎的。

  普芬多夫為近代德國政治思想的世俗化作出瞭理論貢獻,他的政治思想對17~18世紀歐洲啟蒙思想傢產生瞭廣泛的影響。J.洛克和J.-J.盧梭汲取瞭他關於自然狀態到政治國傢轉變過程的思想。他的自然法論著成為後世法學理論的經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