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外部大國軍事存在及其幹涉、威脅與侵略,以維護和平的地區。廣義也包括無核區。無核區是無核武器區的簡稱,指不生產、試驗或擁有核武器,也不接受、存放、安置或使用任何核武器的地區。無核區是和平區的特殊形態,和平區是無核區的擴展。

  和平區 發展中國傢為反對大國軍事威脅,維護國傢的主權與獨立、和平與安全,提出建立和平區的要求。在有關國傢的推動下,第26屆聯合國大會於1971年12月通過過決議,建立印度洋和平區。決議宣告印度洋在尚待決定的界限內,連同上方空間和下方海床洋底,永遠為和平區。決議籲請大國同印度洋沿岸國進行協商,以便停止各大國在印度洋軍事力量的擴張,並從該地區撤除一切基地、軍事設施、後勤供應設施、核武器和其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決議還籲請印度洋沿岸國、內陸國、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和使用印度洋的其他主要海洋國傢進行協商,以確保軍艦和軍用飛機不得利用印度洋對該地區國傢的主權、領土完整和獨立以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並達成國際協議以維護印度洋作為一個和平區的地位。1971年11月東南亞國傢聯盟外長會議簽署《東南亞中立化宣言》(又稱《吉隆坡宣言》),建立東南亞和平區,決心使東南亞成為一個不受外部強國的任何形式或方式幹涉的和平、自由和中立地區。1980年3月中美洲和巴拿馬6國外長會議通過瞭建立加勒比和平區的決議,指出中美洲地峽每個國傢在兩洋的領水、大陸架及其鄰接地不是任何大國的勢力范圍,反對任何強制和外來威脅。

  無核區 為在核時代中維護國傢主權和安全,反對超級大國的核威脅、核訛詐,擺脫核戰爭的陰影,一些國傢要求建立無核區。1959年12月1日簽署的《南極條約》規定南極的非軍事化,僅用於和平目的,這是實現無核區的第一個國際條約。中國於1983年5月加入該條約。無核區的概念也適用於外層空間(1967年《關於各國探測及使用外層空間包括月球與其他天體活動所應遵守原則之條約》)、海床洋底(1971年《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及其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條約》)以及月球(1979年《關於各國在月球與其他天體上活動的協定》)。由發展中國傢提出並經聯合國大會討論通過的無核區有: 非洲無核區(1961)、拉丁美洲無核區(1963)、中東無核區(1974)、南亞無核區(1974)等。1967年21個拉丁美洲國傢簽署的《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是在人口稠密地區建立具有有效監督制度的無核區的第一個裁軍條約。隨著核武器的不斷發展,要求建立歐洲無核區、北歐無核區、中歐無核區、巴爾幹無核區、地中海無核區、南非無核區、東南亞無核區、南太平洋無核區和朝鮮半島無核區的呼聲日益高漲。1978年第一屆裁軍特別聯大通過的最後文件認為,有關地區各國之間自由達成的建立無核區的條約和協定是一項重大的裁軍措施;對世界各個地區建立無核區的進程應予鼓勵,以求實現建立一個完全沒有核武器的世界這一最終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