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隸制和封建制國傢由少數貴族上層代表為統治者的政體形式。

  亞裡斯多德在對古希臘諸城邦各種政體的比較研究時指出,凡少數人不止一人而又不是多數人為統治者的政體,稱為“貴族政體”。貴族制可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存在於奴隸制國傢的貴族共和制;另一種是存在於封建制國傢的貴族君主制。貴族共和制最典型的國傢是西元前5~西元1世紀的羅馬共和國。國傢最高官員是執政官,由公民大會從貴族中選出2人,任期1年;其他高級官員大部分也是選舉的。但選舉舉事宜以及國傢的立法、行政大權由奴隸主階級中少數顯赫貴族代表組成的元老院所掌握。元老院決定國傢的內外政策。貴族君主制是封建君主制的一種早期形態,是在中央王權較為軟弱、地方割據勢力較為強大的歷史條件下出現的。以歐洲中世紀初期的法國、德國和俄國域內的一些大公國最為典型。國傢元首稱國王或大公,是最高封建主,以下分為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和騎士等各級封建主,上下級間是“領主”與“附庸”的關系,根據契約確定相互的權利和義務。但每一級封建主隻對直接依附者行使契約內規定的權利,對“附庸的附庸”無直接管轄權。國傢名義上保持統一,全體封建主形式上都臣屬於國王,實際上各封建主憑借武力割據一方,各自為政,分割瞭國王的權力,王位繼承也必須在形式上得到貴族會議和公民會議的全體認可。它實際上是由國王和貴族會議共掌權力。F.恩格斯稱之為“貴族君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