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職能和職位分工、分層管理原則建立起來的行政權力體系。1745年法國學者V.德顧耐首創此詞,以描述普魯士的政府形式。後來被人們理解為具有貶義的官僚組成的行政制度。20世紀初德國社會學傢M.韋伯把官僚制度作為“合理社會制度”的同義語。他提出統治人類社會有三種權威:傳統權威、超凡魅力權威、法律與理性權威,並認為後兩種權威都是以官僚制度為基礎的。在現代行政學中,也有人認為官僚制度是科層組織化瞭的正規行政制度。

  官僚制度一般分分為早期的官僚制度和發展瞭的官僚制度。前者以秦始皇時的中國,新王國時的埃及和後期的羅馬帝國為代表。這個時期超凡魅力的權威是統治社會的基礎,法制卻很不完備。後者始於資產階級民主革命以後,西方國傢法制逐漸完備,科層組織日益嚴密,並建立起正式的文官制度,這時充分發展的官僚制度已成為維持現實社會所不可缺少的基本工具。

  韋伯曾論述過官僚制度一般具備的條件:①有強大的中央集權;②有較為完備的法律制度作為辦事的依據;③有經過專門培訓,通過公平競爭、擇優任用,以辦理公務為職業,靠工資為生的公務人員;④有維持國傢開支的經費;⑤有層層授權,下級對上級負責的科層組織;⑥公務人員有按照法規自由支配的強制手段和自由處理的權力;⑦公務人員的職位有一定任期;⑧公事與私事、辦公室與私人住宅、公產與私產有明確區分;⑨機構內部有固定的辦公機關與檔案資料等。

  官僚制度按照職能和職位分工,實行分層管理,它適應社會生產力的迅速發展和社會分工越來越細的需要;它為行政活動,為管理者行使權力提供瞭正式的規則。因而對提高行政效率,實現行政目標有積極的意義。但是,隨著官僚制度的發展,它也暴露出種種弊端,引起瞭社會公眾越來越多的關註。如有些掌握國傢權力的公務人員成為社會中享有某種特權的階層,滋生官僚主義,甚至壓制和侵犯公民個人自由。官僚制度忽視組織成員的個性特征,等級森嚴,往往束縛或壓抑組織成員的創造性和主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