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羅馬奴隸制國傢為統治征服地區而建立的一種管理制度。

  “行省”一詞源於拉丁文provincia,有“委託”之意,原指義大利境內的行政區或境外由羅馬官員治理的地區,後專指義大利境外那些必須向羅馬國傢納貢的屬地。行省設置約始於西元前3世紀下半葉,西元前130年前後已建立9個行省。隨著羅馬國傢的領土擴張,行省數目不斷增加,遂形成相應的管理制度。每建一個行省,都由元老院制定治理該行省的法規,確定該行省的區域範圍、城鎮數目及行省省居民的權利和義務,規定該行省應繳納貢賦的品種與數量。羅馬統治者采用包稅制剝削行省居民。行省的土地、資源等被宣佈為羅馬國有財產,由國傢經營、轉讓或出租。元老院向每個行省委派總督1 人、副總督3人和財務官1人。總督通常由卸任的執政官擔任,在行省內擁有生殺予奪的全權。建置行省,廣泛修築道路網,利於意大利本土與境外屬地之間經濟與文化的交流。共和末期,G.J.凱撒(公元前100~前44)改革行省管理制度,擴大行省公民權的授予范圍,整飭行省的吏治,實施自治市法,給行省城市以自治權。至奧古斯都(公元前27~公元14在位)時,行省被分為元首直轄與元老院直轄兩類。前者由元首指派總督管理,總督有權指揮境內駐軍;後者由元老院任命總督管理,總督沒有兵權。帝國時代,行省發展很快,行省貴族亦逐步躋身於統治者的行列,同時行省的公民權得到進一步擴大。G.A.V.戴克裡先在位時(284~305),為便於統治,縮小行省轄區,使行省數量增至100個,分屬12個大行政區管理;還將行政權與軍權分開,使行省總督和軍事指揮官相互制約。476年,行省制度隨羅馬帝國的衰亡而趨於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