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哲學傢、政治思想傢、倫理學傢,新自由主義政治思想的先驅。1836年4月7日生於英國約克郡伯爾金的一個牧師傢庭。1855年入牛津巴厘奧爾學院學習。後留校任教,先後擔任研究員、學監、講師。1865~1866年兼任普通教育調查委員。1876年當選為牛津市參議會議員。1878年任牛津大學懷特講座倫理哲學教授。1882年3月26日在牛津逝世。格林的著述集中於政治、哲學、倫理三大領域,他的政治思想主要體現在《倫理學緒論》(1883)和《政治義務原理講演錄》(18995)中。

  格林的政治思想以道德學說為基礎。提出人是道德的存在物,人追求道德善,道德善在本質上是社會成員的共同善。國傢不僅可以為個人實現道德善創造必要的條件,為全體成員的共同善提供保證,而且能夠抑制某些個人對共同善的損害,為道德發展掃除障礙。

  格林對傳統的自由概念作出新的解釋。認為自由是一種積極的力量或能力,人們依靠這種力量去做值得做的事或享有值得享有的東西。自由不僅僅是個人不受國傢與社會的壓制和奴役,更重要的是積極主動地發揮自己的能力,這才是新時期英國人應當實現的、最理想的自由。格林反對以國傢權力的減弱程度作為判斷個人自由增長與否的標準。主張國傢發揮積極、主動的作用。認為隻有增強國傢權力,擴大國傢幹預范圍,壓制可能侵害個人自由的行為,才能促進個人能力的發揮和自由的增長。因此,國傢幹預十分必要。人們對國傢限制的忍受是“真正自由的第一步”。

  格林把人的權利視為國傢與社會對其成員的一種承認和讓步。權利不是天賦的,脫離國傢的個人根本不存在任何權利,他主張個人服從國傢,個人要承擔政治義務,國傢中的每個成員對國傢負有不可推脫的責任。

  格林一反以往自由主義傳統,以政府幹涉式的自由代替放任式的自由,成為英國新自由主義政治思想的奠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