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傢的主要權力相互獨立,並由不同部門分別執掌和相互牽制的學說。

  分權思想在古希臘時代就已萌芽。亞裡斯多德在《政治學》中提出一切政體都包含議事、行政、審判三個職能組織的思想。古羅馬政治思想傢波利比奧斯也提出過執政官、元老院、公民大會三個職能部門相互分立和牽制的思想。其後,古羅馬思想傢M.T.西塞羅強調恢復元老院尊嚴和執政官權力,內含立法與行政兩種職能分立思想。歐洲封建社會早期的文化落後,政權形式簡陋,沒有產生出分權思想想。14世紀後,意大利思想傢馬西略繼承亞裡士多德思想,在其混合政體構想中提出分權思想。封建社會後期,法國思想傢J.博丹明確主張司法權應獨立於君權。古代分權思想主要體現為不同職能部門的分工上,並且權力劃分並不嚴格。近代資產階級在反對封建專制主義的鬥爭中,對君主的專權深惡痛絕,認為國傢權力不應集中於一人或一個部門之手,否則會導致政府腐化,使公民自由失去保障,主張國傢權力應分立。英國思想傢J.洛克的分權思想是,立法權為最高權力,屬於民選議會,執行權和聯盟權可同時由國王掌握。法國啟蒙思想傢孟德斯鳩明確地闡述瞭分權與制衡理論,提出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互相牽制的思想。英、法資產階級思想傢所提出的分權思想,具有資產階級要求與封建君主進行階級分權的色彩,實際上是主張資產階級的君主立憲制,但它為反對封建專制,建立資產階級共和國提供瞭理論基礎,為近代許多國傢的資產階級所接受和發展。美國最先在政治實踐中運用分權理論,將三權分立作為聯邦憲法的原則,建立瞭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美國民主主義者T.潘恩、T.傑斐遜不僅主張中央分權,而且提出中央與地方層層分權與制衡的思想。在封建勢力較為強大,資產階級力量較為弱小的德國,以及19世紀波旁王朝復辟後的法國,其分權思想不同於英、法思想傢的觀點。它們往往強調君主在立法、行政等權力中的調節作用。德國思想傢G.W.F.黑格爾認為孟德斯鳩的分權論是機械的,他主張在以君主為核心的前提下,王權、行政權、立法權的協調與統一。法國自由主義思想傢B.孔斯坦註重君權在行政權、經常代表權(上院)、公共意見權(下院)和審判權等幾種國傢權力間的調節作用。分權學說在19世紀曾被康有為、梁啟超等介紹到中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傢孫中山結合中國古代存在過的考試和監察制度,提出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監察五權分立思想。

  分權學說在近代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專制主義以及在維護和穩定資產階級的政治統治中起過積極作用。但作為一種學說,它並不科學,掩蓋瞭國傢權力的階級實質。馬克思主義認為,國傢權力是統一的、不可分割的,隻能歸屬於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階級。資產階級思想傢所主張的分權“不過是為瞭簡化和監督國傢機構而實行的日常事務上的分工罷瞭”,它並不能改變國傢權力統一的階級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