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稱非加太集團。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區發展中國傢的國際經濟組織。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區46個發展中國傢和歐洲經濟共同體9國在多哥首都洛美簽訂《歐洲經濟共同體 -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國傢)洛美協定》,簡稱《洛美協定》。同年6月6日,這些發展中國傢在圭亞那首都喬治敦舉行的部長級會議上,通過《喬治敦協議》,決定成立該組織。至1989年底,非加太集團共有68個成員國。

  根據《喬治敦協定》的規定,該組織織的宗旨是:保證實現《洛美協定》的目標,在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區發展中國傢之間以及全體發展中國傢之間,促進更大范圍的和更密切的貿易、經濟和文化關系,加強發展中國傢間和地區間的聯系與合作,促進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建立。

  非加太集團主要機構是部長理事會、大使委員會和秘書處等。各國部長授權大使制訂計劃,以加強成員國間的合作。總部設在比利時首都佈魯塞爾。

  到1989年底非加太集團同歐洲共同體先後簽訂瞭4個《洛美協定》。第一個《洛美協定》規定歐共體成員國免稅和不限定額接受非加太集團的全部工業品和絕大部分農產品進口,而不要求享受“逆優惠”;歐共體設立穩定出口收入基金,對非加太集團12種出口產品的價格跌落到一定水平以下時給予補貼;歐共體對非加太集團成員國提供35億歐洲貨幣單位的財政援助。1979年10月續簽的第二個《洛美協定》擴大瞭享受優惠和補貼的產品的種類,適當放寬瞭享受補貼的條件,財政援助增到56.07億歐洲貨幣單位。1984年12月簽訂的第三個《洛美協定》除將財政援助增加到85億歐洲貨幣單位外,還規定幫助非加太集團成員國發展糧食作物和實行糧食自給,以及幫助非洲國傢抗旱和防止沙漠化等。1989年12月15日,歐共體與非加太集團經過長期艱苦談判,在相互妥協的基礎上續簽瞭第四個《洛美協定》。規定在10年期間的前5年由歐共體提供120億歐洲貨幣單位的財政援助。非加太集團認為,這一數額低於非加太集團的實際需要和歐共體的承受能力。

  《洛美協定》的簽訂和實施表明,非加太集團對促進南南合作和南北關系的良好發展,以及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發揮瞭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