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美、蘇兩國共同提出,於1968年6月12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同年7月1日開始美、蘇、英三國同時在華盛頓、莫斯科和倫敦簽署並向其他國傢開放簽字。條約於1970年3月5日生效,到1992年共有140多個國傢參加該條約。

  條約由前言和正文11條組成,主要內容是:各有核武器締約國擔允不將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器械直接或間接讓與任何非核國傢,亦絕不協助、鼓勵誘導任何非核國傢製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炸器械;非核武器締約國擔允不接受、不制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核武器,不索取或接受制造核武器的任何協助;條約保障不妨礙任何國傢為和平目的而推進核能的研究、生產和使用;任何國傢集團有權締結無核區協定;要求退出的國傢應於3個月前通知所有締約國和聯合國安理會。條約有效期25年。

  該條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關核武器問題的第一個多邊國際條約。它是60年代美、蘇進行核競爭與合作的產物,條約未觸及美、蘇的核武器實力,不妨礙它們生產和使用核武器,反而進一步鞏固瞭美、蘇核大國的壟斷地位。其實質是為避免大國核均勢局面被打破。因此,中國未在條約上簽字,未簽字的還有法國、埃及、印度、巴基斯坦等國。但中國一貫主張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不主張也不搞核擴散。20世紀80年代末,國際形勢發生瞭劇烈變化,尤其是1991年蘇聯解體,標志著以美、蘇為首的兩大政治軍事集團對峙的兩極格局已經結束。中國政府認為,盡管條約存在一些缺點和不足,但條約的三大目標(①防止擴散核武器;②停止核軍備競賽,推動核裁軍;③促進和平利用核能的國際合作)已為國際社會普遍接受,該條約對防止核武器擴散有重要作用,有利於維護世界和平與穩定,是有積極意義的。因此,中國於1992年3月9日正式加入該條約,並在加入書所附的聲明中闡明瞭中國對不擴散核武器的全面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