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國傢的兩種不同主張和方法。它是政治學和法學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在中國和西方國傢歷史上曾出現過幾次關於法治和人治的爭論。法治論者和人治論者賦予法治和人治多種含義。在中國古代儒法兩傢的爭論中,人治指的是主要依靠道德高尚的聖賢通過道德感化來治理國傢,法治則是指統治者應主要依靠強制性的法律來治理國傢。在古希臘的柏拉圖和亞裡斯多德之爭中,人治不僅指依靠道德高尚的人以道德感化來治理國傢,而且指對人們的行為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具體指引,還指君主或少數寡頭的統治。法治則不不僅指依靠由不受人的感情支配的法律來治理國傢,而且還指用一般性的規則指引人們的行為。在17、18世紀資產階級反封建鬥爭中,法治主要指民主、共和制,人治則代表君主專制、等級特權等。

  法治論者和人治論者的分歧大體上有以下3點:

  ① 國傢治理主要依靠法律還是道德?在中國古代,儒傢認為,“道(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政》);“政者,正也。子帥以正,孰敢不正”(《論語·顏淵》)。法傢則認為,“聖人之治國,不恃人之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韓非子·顯學》)。因而,應“不務德而務法”(同前)。在古希臘,柏拉圖在《理想國》中力主“賢人政治”,認為不由哲學傢任國王,人類將永無寧日。他蔑視法律的作用,認為不應將許多法律條文強加於“優秀的人”,如果需要什麼規則,他們自己會發現的。隻是在“賢人政治”的理想國方案失敗之後,柏拉圖才退而求其次,在晚期著作中將法律稱為“第二位最好的”。而亞裡士多德在《政治學》中主張“法治應當優於一人之治”。在西方歷史上,這是法治論的第一個經典性論述。他認為,法治等於神和理智的統治。而人治則使政治中混入瞭獸性的因素,往往在執政時引起偏見。他還主張,即使在一個才德最高的人作為統治者的國傢中,“一切政務還得以整部法律為依歸,隻在法律所不能包括而失其權威的問題上才可讓個人運用其才智”。

  ② 對人的行為的指引,主要依靠一般性的法律規則,還是依靠針對具體情況的具體指引?在中國,一些法傢曾強調法律是一種尺寸、繩墨、規矩等,即能作為指引人的行為的一般性準則,但儒法雙方並未就這一問題展開明顯的爭論。而在古希臘。柏拉圖反對法治的一個重要論據就是:人類個性不同,人的行為紛繁復雜,人事變化無常,法律不可能規定出適合每一特殊情況的規則。亞裡士多德在反駁上述觀點時指出,“法律確實不能完備無遺,不能寫定一切細節,這些原可留待人們去審議。主張法治的人並不想抹殺人們的智慮。他們就認為這種審議與其寄托一人,毋寧交給眾人”(《政治學》,商務印書館,第171頁)。他在《尼可馬亥倫理學》一書中進一步探討瞭一般性規則和具體情況之間的關系,“法律總是一般規定,但實際情況中又有一般規定中不可能包括的事”,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采取糾正法律因一般性而造成缺陷的衡平手段。如修改法律,執法者根據法律精神來解釋法律,容許法官離開法律條文作出判決等。

  ③ 在政治制度上應實行民主還是專制?在中國,儒法兩傢都是維護君主制或君主專制的(法傢更主張嚴刑峻法),從這一點看,儒法兩傢實質上都是主張人治的,因此中國古代關於人治和法治的爭論從未涉及民主與專制的問題。在古希臘,柏拉圖主張賢人政治和哲學王統治,在政治制度上就是維護君主制和寡頭政治。亞裡士多德則在主張法治優於一人之治時,將法治和共和制聯系起來。他認為,“群眾比任何一人又可能作較好的裁斷”,“多數群眾也比少數人不易腐敗”(《政治學》,商務印書館,第163~164頁)。認為在平民政體已經興起的情況下,以一人為治的君王政體不適宜瞭;在君主政體下,如果繼任的後嗣是一個庸才,就必然會危害全邦,而在實行法治的情況下,就不會發生這一問題;同時,平民政體意味實行輪番制度,同等的人互作統治者和被統治者,這就是“以法律為治”。

  法治論和人治論在政治制度上的分歧,主要出現在17、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時期一些先進思想傢在反封建專制時所提出的政治思想和政治綱領中。如主張建立君主立憲制的J.洛克認為,立法權是最高的、不可轉讓的國傢權力,立法機關應該以正式公佈的既定的法律來進行統治,這些法律對貧富、權貴和莊稼人都一視同仁。主張建立民主共和國的J.-J.盧梭認為,凡是實行法治的國傢就稱為共和國;唯有在共和國才是公共利益在統治著,公共事務才作數。美國獨立前夕猛烈抨擊英國君主專制的T.潘恩提出,“在專制政府中國王便是法律,同樣地,在自由國傢中法律便應該成為國王”(《常識》,商務印書館,第54頁)。在西方歷史上,繼亞裡士多德提出“法治優於人治”之後,又一個直接明確提出類似觀點的是英國17世紀思想傢J.哈林頓。他也傾向共和制,在《大洋共和國》一書中指出,通過法律這一藝術,人類的世俗社會才能在共同權利和共同利益的基礎上組織起來,“這就是法律的王國,而不是人的王國”。美國第二屆總統J.亞當斯將哈林頓關於法治的思想寫進1780年馬薩諸塞州的憲法中,它規定該州實行三權分立,“旨在實現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

  在西方,17、18世紀起,民主、共和制意義上的法治論取得瞭巨大的勝利。“要法治不要人治”、“法律至上”等已成為西方流行的用語。但西方思想傢對法治的具體內容或原則卻始終眾說不一。19世紀末英國憲法學傢A.V.戴西曾以英國政治制度和法律傳統為基礎,提出瞭法治的3個原則:任何人都不因從事法律不禁止的行為而受罰;任何人的法律權利和責任都應由普通法院審理;每個人的個人權利不是憲法的產物而是憲法所賴以建立的基礎。但這些原則後來也不斷遭到反對,被認為已不符合20世紀的現實。20世紀50、60年代,西方科學傢也曾圍繞法治這一主題召開過幾次國際會議,但並未就法治的具體內容和原則取得一致的意見。隨著“福利國傢”方案的興起,國傢權力日益擴大,西方法學傢一度展開瞭“福利國傢”與“法治”是否矛盾的爭論。爭論雙方都主張法治,分歧主要在於一方認為福利國傢意味國傢權力加強,從而危害個人自由和法治。另一方則認為福利國傢、個人自由和法治三者可以相互結合。

  20世紀80年代的中國,政治學傢和法學傢也曾展開過有關法治與人治的爭論。但這一爭論,不同於歷史上的爭論。爭論的焦點主要是法治與人治是否可以結合。一些學者認為,法治與人治是對立的;法治指以代表全國人民意志的法律為準則,人治則指以個別領導人意志為準則。即法治代表民主,人治代表專制、獨裁。另一些學者則認為,法治與人治不可分,二者必須結合;法律是由人制定並由人實行的,沒有人的作用就沒有法治。即法治指依法辦事,人治指要由人來制定和實施法律,必須重視人的作用。80年代以來,要法治不要人治的命題在中國已廣為傳播,多數人已接受瞭這種理解:法治代表民主,人治代表專制,要法治而不要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