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名《法哲學原理或自然法和國傢學綱要》。G.W.F.黑格爾政治思想的主要代表著作。發表於1821年。中譯本由范楊、張企泰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出版。黑格爾在序言中申明,該書是以國傢學為內容的。作為哲學著作,它把國傢作為一種理性的東西來理解和敘述,不是要闡明國傢應該怎樣,而是要說明應該怎樣認識國傢。此外,本書還涉及法、權利、道德、倫理和社會等內容。

  全書除序言、導論外分為3篇,每篇又分為3章。黑格爾關於自由的思想貫穿於全全書,認為自由意志是法的本質,而抽象法、道德和倫理隻是自由意志在不同形式和階段上的體現。第一篇:抽象法(亦譯抽象權利)。黑格爾認為,人人具有一般的自由意志和權利,它借助外物(即所有物或財產)以實現自身。但是,在抽象法階段,人隻是作為一個單純的人而不是作為國傢的公民享有自由和權利,因而自由隻是一種抽象形式的自由。第二篇:道德。黑格爾認為,道德是自由在內心中的體現。在道德階段,盡管自由有瞭一個更高的基點,但還隻是主觀的自由,缺乏現實性,隻有在倫理階段,自由才是現實的。第三篇:倫理。黑格爾認為,倫理是抽象法與道德兩者的統一,是個人自由在社會和社會關系中的實現。它分為3個階段:傢庭、市民社會和國傢。黑格爾的政治思想主要反映在這一篇中。他認為,在傢庭階段,個人與整體緊密結合,個人沒有意識到自己的獨立性和自由;在市民社會階段,個人獲得瞭獨立和自由,但卻陷入與社會的對立之中;國傢是傢庭和市民社會的統一,它在承認個人自由、獨立和特殊性的基礎上,實現個人與社會、國傢的內在統一。

  本書形式上較抽象、晦澀,但內容卻是對德國近代國傢和政治現實進行批判性的分析。它提出瞭一些有價值的見解,是一部思想深刻、影響深遠的政治哲學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