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戰國時期主張以法治國的重要學派。“法傢”一詞,最早出現在《史記·太史公自序》中收錄的司馬談《論六傢之要指》裏:“法傢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班固在《漢書·藝文志》中將法傢列為“九流”之一,認為法傢“出於理官”(即司法官),“專任刑法而欲以致治”。司馬談和班固道出瞭法傢講法、主張法治的本質特徵。

  “法治”是和“禮治”相對的範疇。春秋時期以前,中國實行“禮治”。那時也有“法”,如周有“文王之法”,但那時的“法”指指的是一種習慣與傳統,與“禮”同義。春秋時期,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出現瞭用以調整人們之間產生的新關系的成文法。它是由國傢制定的人人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這就是法傢主張的“法”。在春秋時期,隻有少數人主張以法治國,出現瞭“禮治”與“法治”的爭論。到瞭戰國時期,法傢則成為影響極大的政治思想派別。

  代表人物與主要著作 法傢的先驅可追溯到春秋時期的管仲、子產,他們主張立法改制。適應戰國時期富國強兵、統一天下的大趨勢而出現的法傢,可分為前期法傢和後期法傢。前期法傢的代表人物有李悝、吳起、申不害、慎到、商鞅等。他們曾進行過不同程度、各具特色並富有成果的變法改革。李悝著《法經》,被視為法傢的創始人。商鞅變法獲得成功,成為最有影響的法傢改革傢。後期法傢的主要代表人物有韓非、李斯。韓非是法傢的傑出代表,法傢思想的集大成者。

  法傢的主要代表人物大都有本人或其後學所編寫的著作,但多已失傳。保存下來比較完整的有《商君書》、《韓非子》。《法經》、《慎子》、《申子》等,有的隻留下殘篇,有的成為佚書。戰國中後期托名管仲的《管子》,為齊國稷下學者的論文匯編,其中多為法傢著作,是研究法傢思想的基本著作之一。

  基本政治思想 法傢的政治思想主要有兩大部分:

  政治理論基礎 歷史進化論、人性愛利說和強力原則是法傢主張變法改制的精神動力和以法治國的理論基礎。這些思想在《商君書》中已見端倪,在《管子》、《韓非子》等書中得到發展。

  ① 歷史進化論。法傢認為社會歷史是一個進化發展的過程。他們主張向前看,面對現實,變法而進。認為歷史的傳統隻有接受現實的檢驗,才能決定取舍。商鞅、韓非通過對人類歷史發展的系統分析,指出異世不同道,治國不必法古;“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韓非子·五蠹》)。《管子·正世》指出:“不慕古,不留今,與時變,與俗化。”

  ② 人性愛利說。法傢認為,人性是自私的,好利的。慎到倡其說在先,《商君書》、《管子》繼之,韓非則把它發展到瞭極端。《商君書·算地》說:“民生則計利,死則慮名。”韓非認為,人性好利是基於人的本能需要,父子之間,血肉之情,也是計利而行的。父子之間“猶用計算之心”(《韓非子·六反》),君臣之間更是一種買賣關系,“臣盡死力以與君市,君垂爵祿以與臣市”(《韓非子·難一》)。韓非認為人的自私自利的本性是不可改變的,也無需改造。應尊重人的好利本性,因勢利導,使之為君主所用,富國強兵。

  ③ 強力原則。《商君書·慎法》認為,力生強,強生威,“國之所以重,主之所以尊者,力也”。韓非提出瞭“當今爭於氣力”的觀點,把力量看成是決定一切的因素。他強調增強國力,以操勝券。這裡的“力”,實際上就是強力、暴力。法傢一般都宣傳強力至上,崇尚暴力。

  法治理論與主張 以法治國,實行法治,是法傢的基本政治主張。“法治”與“禮治”、“德治”、“仁政”、“人治”的對立,是儒法論爭的基本問題。法治的內容主要包括:

  ① “以法為本”,“一斷於法”。法傢主張確立法一元性的社會秩序,與儒傢禮一元性的社會秩序相對。強調法的作用並作為治國之本。《管子·明法》指出:“先王之治國也,不淫意於法之外,不為惠於法之內也,動無非法者。”韓非說:“矯上之失,詰下之邪,治亂決繆,絀羨齊非,一民之軌,莫如法”(《韓非子·有度》)。強調“以法為本”,實行法治。要做到以法為本,就必須“一斷於法”。“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同前),法令應成為判斷是非功過、行賞施罰的唯一標準,即以法令為準繩。要依法辦事,必須做到:法令統一,不能政出多門,朝令夕改;有法必依,不打折扣,不加但書,做到令行禁止;執法要公平,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

  ② 信賞必罰,“重刑少賞”。賞功罰罪,“賞厚而信,刑重而必”(《韓非子·定法》)。這是法傢以法治國的重要政策。信賞必罰的關鍵在於“去私”,不循私情,法不阿貴。韓非指出:“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韓非子·有度》)。法傢信賞必罰的側重點在於罰,“重刑少賞”,實行重刑政策,以便“以刑去刑”。在刑罰方面,法傢主張“刑無等級”,不以功抵罪,執法犯法者罪死不赦等。他們還主張輕罪重罰。《商君書·畫策》中說:“以戰去戰,雖戰可也。以殺去殺,雖殺可也。以刑去刑,雖重刑可也。”甚至認為隻要有犯罪的苗頭,便要用刑,叫作“刑於將過”,實為苛法濫刑。

  ③ 富國以農,強國以戰。重視農耕與兵戰,是法傢以法治國的傳統觀點,是一項不務空談、講究實效、富國強兵的實力政策。通過農耕與兵戰,將民力集中為國力,使國傢富強起來,達到稱霸諸侯、統一天下的目的。商鞅認為,“國之所以興者,農戰也”(《商君書·農戰》)。《管子》指出,糧粟、兵力是“國之重”,是國傢富強和“圖霸”的基礎。韓非說:耕與戰是富強之本。他們都把耕戰當作急功近利的手段,提倡以實力為基礎的功利主義,主張獎勵耕戰。具體辦法有:采取厚賞、重罰等行政手段,重農抑商、惠民利民等經濟政策。驅民以威,使民以利,把民眾的力量引向耕戰。這種務實的富國強兵政策,有利於當時社會的發展。

  ④“弱民”與愚民之策。法傢的法治,並不是用法來保障民眾的權利,而是要把民眾變成法的奴仆。他們認為,“民勝法,國亂;法勝民,兵強”(《商君書·說民》)。民眾不怕法令,國傢就亂;法令制服民眾,國傢就治。因此,“有道之國,務在弱民”(同前)。《商君書》的作者們提出瞭種種“弱民”措施:其一,實行民眾所害怕、厭惡的政令,人民就弱;其二,獎勵“告奸”,使人們互相監視,造成人人自危的局面;其三,有針對性地進行賞罰,賞厚使勇民死,刑重使怯民怕;其四,設法使民在貧富之間不停地轉化,無坐大勢重之可能;其五,實行愚民政策,使民眾常處於愚昧無知狀態,便於役使。《管子》也提出瞭“弱民”問題。韓非提出如下愚民政策:民眾的言行舉止必軌於法,不準有法之外的文書,不準談論歷史,不準習弄技藝,不準“以文亂法”;對待一切文學技藝賢能之士,包括大聖顯學,都要禁其行,破其群,以散其黨;治國隻需牛馬型、豺狼型、獵犬型3種人,牛馬以耕稼,豺狼以戰鬥,獵犬以“告奸”;嚴厲鎮壓民眾的反抗,鏟除“勇士”、“強民”、“智民”,使民眾誠服。這種“弱民”、愚民政策,是法傢實行法治、維護君主專制統治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傢對民眾的基本態度。

  ⑤ 以法為教,以吏為師,禁絕百傢。戰國時期百傢爭鳴,每一傢幾乎都要求獨尊己見,禁絕他說。法傢的排他性更為強烈,強調以法為本,否定尚賢、人治、仁義、道德,不要文化、教育,排斥其他各傢。《商君書》把禮、樂、詩、書、修善、孝悌、誠信、貞廉、仁、義、非戰、羞戰都視為有害於國傢的“虱子”,主張嚴加禁絕,並提出“壹教”的思想,即以法為教。《管子》主張一切遵從法令,不準任何違反或背離法令的言論、思想與學說存在。韓非認為必須把全國人民的思想統一到法令上來,不僅要頒佈法令,而且要宣傳法令,使婦孺皆知,用法來“禁其言”、“禁其事”、“禁其心”(《韓非子·說疑》)。他將儒、墨各傢及其思想指斥為“五蠹”之首,主張一傢獨尊,禁絕各傢。為瞭把遵守法令與文化教育結合起來,他提出瞭“以法為教”、“以吏為師”的主張,認為“明主之國,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無先王之語,以吏為師”(《韓非子·五蠹》)。這種主張,窒息瞭人們的思想,使法傢陷入極端文化專制主義的泥潭。

  ⑥法、術、勢相結合與君主絕對專制主義。法、術、勢的思想,在前期法傢的著作裡已有所論述。慎到講勢(威勢、權勢),申不害言術(權術、治術)。商鞅重法,也談勢和“數”(同於術),認為君主如果能掌握勢和“數”,就能使官吏不敢作奸,人民不敢犯法。《管子》主張尚法、主勢、用術,初步提出瞭三者相結合的思想。韓非繼承並發展瞭這種思想,強調法、術、勢三者都是帝王手中的工具,“人主之大物,非法則術也”(《韓非子·難三》),“勢重者,人主之爪牙也”(《韓非子·人主》),三者缺一不可,必須同時運用,緊密結合。他認為,“抱法處勢則治”,術更“不可一無”。法是依據和根本,術是策略和手段,勢是法、術運行的條件和後盾。隻有“抱法”、“處勢”、用術,才能真正實現法治,達到“尊主安國”的目的。韓非強調術的運用,在他的術略中,屬於積極的考課監察方法的有:選賢任能、信賞必罰、形名“參驗”、“聽無門戶”等。但更多的則是陰謀詭計,主要有:深藏不露,給人以高深莫測之感;權勢不可以假人;裝聾作啞,暗中見疵;說錯話,做錯事,以錯檢驗臣民是否忠誠;引而不發,後發制人;還有設置暗探、進行暗殺等項。韓非的法、術、勢相結合的理論和主張,成為君主手中的三條鞭子,為君主絕對的個人專制提供瞭武器。

  影響 法傢是先秦新興地主階級的代表。其變法思想和法治主張具有務實和進取精神,推動瞭當時各國的政治、經濟、軍事改革,適應瞭趨於統一的社會發展的需要,也為後世的進步政治傢、思想傢提供瞭法制先例和思想資料。但是,法傢的嚴刑峻法思想為苛政酷刑開瞭方便之門;其“弱民”、愚民思想,更是糟粕;被法傢推向極端的君主個人專制的理論和策略,長期支配著中國古代的政治生活,成為阻礙中國社會進步的桎梏和束縛人們思想的枷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