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戒律和行持的一個原則。原意為不殺生或不傷害,即對一切有生命的物類不加傷害。不害一詞最早見於印度的《廣森林奧義》,“奧義書”列為再生族(婆羅門、剎帝利和吠舍種姓)斷滅輪回的五種解脫方法之一。耆那教特別重視不殺信條,謂在一切生命中都有著靈魂,因此不害是信徒“正行”之一。佛教沿用這一概念,但視植物為“非情”,不作為不害的對象。《大乘廣五蘊論》說:“雲何不害?謂害對治,以悲為性。謂由悲故,不害群生,是無瞋分,不損惱為業。”說一切有部列為“大善地法”之一,小乘把把殺人列為出傢比丘四波羅夷戒(四重禁戒)之第三。按戒律條文規定,不殺的對象隻限於人類;法相宗視不害為“善法”之一。大乘因強調慈悲為懷,普度眾生,比小乘更重視不害的思想,故范圍擴大到一切生命,要求做到身口意三業無犯,並在顯教菩薩戒的十重戒(十波羅夷戒)中列殺生為首條。不害也是在傢佛教徒必須遵行的五戒和沙彌的十戒之一。現代的印度甘地繼承瞭這種不害的思想,構成他非暴力主義的哲學原則,認為不害不僅是“一切生命的原則”,也是“人類的基本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