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稱是《協約及參戰各國對德和約》。第一次世界大戰戰勝國同戰敗國德國締結的和約。1919年1~6月,在巴黎凡爾賽宮召開巴黎和會,6月28日簽訂對德和約,翌年1月20日生效。巴黎和會的主要操縱者是英國首相D.勞合·喬治、法國總理G.克列蒙梭和美國總統T.W.威爾遜,他們主宰瞭和約的制訂過程,戰敗國則處於被宰割的地位。

  和約共440條,包括兩部分,一是國聯盟約,二是對德和約。國聯盟約規定瞭該組織的機構、職能、原則及會員國的義務務,確立瞭委任統治制度(見國際聯盟)。對德和約長達406條,主要內容有:

  ①領土條款,德國將阿爾薩斯和洛林歸還法國;北方的奧伊彭等3小塊領土割讓給比利時;海濱地區和西普魯士的大部分、波茲南地區劃歸波蘭;但澤市為國聯管轄下的自由市;石勒蘇益格由公民投票決定其歸屬;上西裡西亞等地由公民投票決定歸屬;薩爾煤礦開采權讓與法國,行政權由國聯管理15年,然後由公民投票決定其歸屬;德國放棄默麥爾。根據和約,德國領土減少瞭約1/8,人口減少瞭1/10。

  ②軍事條款,德國陸軍限於10萬人,海軍官兵不得超過1.5萬人;解散德國總參謀部,廢除普遍義務兵役制,禁止德國擁有潛水艇和軍用飛機及重型武器;在萊茵河左岸和沿右岸寬50公裡地域設立“萊茵非武裝地區”,左岸由協約國軍隊占領15年。

  ③德國的殖民地和勢力范圍全部讓與戰勝國,由英、法、日等國以委任統治名義瓜分。

  ④關於賠款和經濟條款,規定德國及其盟國賠償協約國因戰爭所受的一切損失。成立協約國賠款委員會,於1921年5月1日前確定德國賠款總額,在此之前德國應先支付200億金馬克賠款;德國關稅不得高於他國,戰勝國向德國出口貨物不受限制;外國商船及軍艦可自由出入基爾運河。

  巴黎和會是帝國主義戰勝國的分贓會議,凡爾賽和約以宰割戰敗國、犧牲弱小國傢的利益為前提。和約無視戰勝國之一的中國的主權,將戰前德國在中國的特權和勢力范圍轉給日本,激起中國人民的極大義憤,掀起瞭“五四”愛國運動。

  以凡爾賽和約為支柱,構成瞭戰後資本主義世界政治、經濟和軍事的一般關系和制度,即凡爾賽體系,它將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形成的帝國主義之間的力量對比固定下來。這一體系在一段時期內支配著歐洲的國際關系。由於美國參與歐洲事務不符合其傳統的外交思想,美國國會拒絕批準和約(見孤立主義)。此後,美、英、法、日、意等國展開瞭新的爭奪。許多歷史學傢認為,由於條約過於苛刻及後來對其條款的執行不認真,為30年代德國法西斯主義的復興創造瞭外部條件。A.希特勒上臺後,提出砸碎凡爾賽和約的枷鎖,煽動民族復仇主義,宣佈恢復義務兵役制,派兵進駐萊茵非武裝地區,吞並奧地利,凡爾賽體系宣告徹底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