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晉南北朝時期一種重要的官吏選拔制度。又名九品官人法。魏文帝曹丕篡漢前夕即延康元年(220)由魏吏部尚書陳群制定。此制至西晉漸趨完備,南北朝時又有所變化。以魏晉之制為例,其主要內容為:

  ①先在各郡設置中正,稍後又在各州設置大中正。州郡中正隻能由本地人充當,且多由現任中央官員兼任。任中正者本身一般是九品中的二品即上品。郡中正初由各郡長官推選,晉時改由州中正薦舉,中正的任命權掌握在司徒府。州郡中正都設有屬員,稱為“訪問”。一一般人物可由屬員評議,重要人物則由中正親自評議。

  ②中正的職權主要是評議人物,其標準有三:傢世、道德、才能。傢世又稱“簿閥”、“簿世”,指被評者的族望和父祖官爵。中正對人物的道德、才能隻作概括性的評語,稱為“狀”。如曹魏時中正王嘉“狀”吉茂為“德優能少”。西晉時,中正王濟“狀”孫楚為“天材英博,亮拔不群”。中正根據傢世、才德的評論,對人物作出高下的品定,稱為“品”。品共分為九等,即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但類別卻隻有二,即上品和下品。一品無人能得,形同虛設,故二品實為最高品。三品西晉初尚可算高品(上品),以後降為卑品(下品)。

  ③中正評議結果上交司徒府復核批準,然後送吏部作為選官的根據。中正評定的品第又稱“鄉品”,和被評者的仕途密切相關。任官者其官品必須與其鄉品相適應,鄉品高者做官的起點(又稱“起傢官”)往往為“清官”,升遷也較快,受人尊重;鄉品卑者做官的起點往往為“濁官”,升遷也慢,受人輕視。

  ④中正評議人物照例三年調整一次,但中正對所評議人物也可隨時予以升品或降品。一個人的鄉品升降後,官品及居官之清濁也往往隨之變動。由於中正品第皆用黃紙寫定並藏於司徒府,稱“黃籍”,故降品或復品都須去司徒府改正黃紙。為瞭提高中正的權威,政府還禁止被評者訴訟枉曲。但中正如定品違法,政府要追查其責任。

  九品中正制度是繼承東漢官吏選拔制度又加以改革的結果。東漢選拔官吏,主要是依據儒傢的道德行為標準,宗族鄉黨的評定成為政府選拔官吏(具體途徑是察舉、征辟的主要甚至唯一的依據。漢末大亂造成人士流移,給鄉閭評議帶來困難,用人不可能一一核之鄉閭。曹操當政的二十多年中,用人“決於胸臆”、“各引其類”的情況大量存在。然鄉閭評議並未完全廢棄,史稱曹操平定荊州時,托當地大名士韓嵩“條品州人優劣,皆擢而用之”;又稱替曹操主持選舉的崔琰、毛玠“總齊清議,十有餘年”,所謂“總齊清議”就是掌握和平衡各地的清議。曹操對鄉閭評議並未籠統否定,反對的隻是漢末鄉閭評議中產生的弊病。他糾正的辦法一是提倡“唯才是舉”,以反對虛偽道德和名實不符;二是壓制朋黨浮華和私人操縱選舉,力圖將選舉之權控制在政府手中。如韓嵩之條品荊州人士,就不同於漢末名士私人操縱的鄉閭評議,而與後來中正由政府任命並向政府負責的情況更為近似。九品中正制的許多特點在曹操當政時期已有萌芽,曹丕、陳群進一步加以制度化(見魏武帝曹操)。

  九品中正制創立之初,評議人物的標準是傢世、道德、才能三者並重。梁朝史學傢沈約甚至說它是“蓋以論人才優劣,非謂世胄高卑”。但由於魏晉時充當中正者一般是二品,二品又有參預中正推舉之權,而獲得二品者幾乎全部是門閥世族,故門閥世族就完全把持瞭官吏選拔之權。於是在中正品第過程中,才德標準逐漸被忽視,傢世則越來越重要,甚至成為唯一的標準,到西晉時終於形成瞭“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勢族”的局面。九品中正制不僅成為維護和鞏固門閥統治的重要工具,而且本身就是構成門閥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到南朝時期,在中正的評議中,甚至父祖官爵的高低也無關重要,所重視的隻是魏晉間遠祖的名位,而辨別血統和姓族隻須查譜牒,中正的品第反成無足輕重的例行公事。在十六國和北朝時期,由於各政權具有少數民族統治的性質,九品中正制的作用不能與兩晉南朝相提並論。後趙主石勒曾清定九品,石虎亦恢復雍秦二州望族免役特權,但似乎並未設中正之職。北魏初、中期,未行九品中正制。崔浩曾欲恢復分別族姓的做法,因而被殺。孝文帝改制,班定族姓,始立九品中正制。但自河陰之變後,此制亦流於形式。到瞭隋代,隨著門閥制度的衰落,此制終被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