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時田制。“井田”一詞,最早見於《春秋谷梁傳·宣公十五年》。其雲:“古者三百步為裏,名曰井田。”《孟子·滕文公上》載,滕文公使畢戰問井地,其“井地”,即為“井田”。鄭玄註《周禮》,於《地官》小司徒條“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句下雲:“此謂造都鄙也。埰地制井田異於鄉遂。重立國,小司徒為經之,立其五溝五塗之界,其制似井之字,因取名焉。”並引孟子所言“井地”和《考工記》匠人條所載溝洫法與之相比附。此為第一次將《周禮》所載田制解為“井田”。其說後被大多數學者接受受,並從多方面加以發揮。清金鶚作《井田考》,辨析鄭玄以下諸儒解說井田之誤,然不否認古有井田之制。20世紀20年代,胡適作《井田辨》,提出井田的均產制是戰國時代的烏托邦。戰國以前,從未有人提及古代的井田制。對此說,今世學者多認為其疑古太過。實際上,“井田”一詞雖出現較晚,但就現存古文獻資料分析,中國古時曾存在“似井之字”的田制是不能否認的。

  井田制的產生和發展 安陽小屯商代甲骨卜辭中已出現“井”、“田”兩字。井字作

、等,田字作⊕、 、乢等。西周銅器銘文中田字已規范為⊕,井字則有 兩種寫法。 《說文解字》雲:“ ,八傢為一井,象構韓形,罋象也。”依此,井之原意為井水,後引申演化為對同飲一井之水的居民聚落(包括其所耕田地)之稱。直至鄭玄註《周禮》,方有以古時田制“似井之字”,故稱“井田”之說。田字已具古時田制之形,並不需要以井字再加修飾。後世又有以井字為模擬古時田制之形而造者,更屬望文生義。今解井田,當取其古時原有之義,即同井者所耕之田。古時“耕”字有作“畊”者,當是反映瞭古時人們以同井之人為一個耕作單位的史實。

  中國古代農業起源甚早,新石器時代中晚期已開始實行定居耕作。在黃河中下遊地區的河北邯鄲澗溝、河南湯陰白營、洛陽矬李、山西襄汾陶寺等龍山文化時期聚落遺址和長江下遊地區的江蘇吳縣澄湖、昆山太史淀、嘉興雀幕橋等良渚文化時期聚落遺址中,均已發現有井,與“黃帝穿井”的傳說相印證。可見中國古代鑿井技術發明之早。此一時期鑿井,主要為飲水之用,隨之形成瞭人們聚井而居的居住方式和以同井之人為一個耕作單位的勞動和管理方式。漢武梁祠石室黃帝畫像左題雲:“黃帝多所改作,造兵,井田,垂衣裳,立宮宅。”杜佑《通典》卷三雲:“昔黃帝始經土設井,以塞爭端;立步制畝,以防不足。使八傢為井,井開四道,而分八宅,鑿井於中。……夫始分之於井則地著,計之於州則數詳。迄乎夏殷,不易其制。”其說雖晚出,當有所本。據此可推測井田制的起源之早。《論語·泰伯》雲:禹“盡力乎溝洫”。《左傳·哀公元年》載,夏少康失國,逃奔有虞,“而邑諸綸,有田一成,有眾一旅”。其“一成”,為方十裡,百井之田。據此可知,夏代確曾實行過井田制。商、周兩代的井田制當因夏而來。井田制在長期實行的過程中,從內容到形式均有所發展和變化。

  井田制大致可分為八傢為井而有公田與九夫為井而無公田兩個系統。記其八傢為井而有公田者,如《孟子·滕文公上》載:“方裡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傢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谷梁傳·宣公十五年》載:“井田者,九百畝,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則非吏,公田稼不善則非民。”《韓詩外傳》卷四載:“古者八傢而井,田方裡為一井。廣三百步,長三百步為一裡。其田九百畝,廣一步,長百步為一畝。廣百步,長百步為百畝。八傢為鄰。傢得百畝。餘夫各得二十五畝。傢為公田十畝,餘二十畝共為廬舍,各得二畝半。”記其九夫為井而無公田者,如《周禮·地官》小司徒條載:“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地事而令貢賦,凡稅斂之事。”《考工記》匠人條載:“九夫為井。井間廣四尺、深四尺謂之溝。方十裡為成。”《司馬法》載:“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井十為通。通為匹馬,三十傢,士一人,徒二人。通十為成,成百井,三百傢,革車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為終,終千井,三千傢,革車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終為同,同方百裡,萬井,三萬傢,革車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

  當時的賦役制度為貢、助、徹。助即服勞役於公田。而“貢”則當為繳納地產實物。周行徹法,當為兼行“貢”、“助”兩法。結合三代賦役之制來分析古時井田之制的兩個系統,其八傢為井而有公田、需行助法者自當實行於夏、商時期。相當於中國清代中葉的朝鮮學者韓百謙所作《箕田說》中記平壤城郊外所存“箕田遺制”雲:“其制皆為田字形,田有四區,區皆七十畝。大路之內,橫計之,有四田八區;豎計之,亦有四田八區,八八六十四,井井方方。此蓋殷制也。孟子曰:殷人七十而助。七十畝,本殷人分田之制也。箕子殷人,其畫野分田,宜仿宗國,其與周制不同,蓋無疑矣。”此亦可為商代確曾實行過八傢為井之制提供一佐證。而《孟子》等所言私田、公田百畝之數,則當為周時所改。商時當為私田七十畝,公田亦七十畝,八傢所耕之田共為六百三十畝。夏時當為私田五十畝,公田亦五十畝,八傢所耕之田共為四百五十畝。其九夫為井而無公田者當始實行於周代。鄭玄註《考工記》匠人條雲:“以《載師》及《司馬法》論之,周制,畿內用夏之貢法,稅夫無公田;以《詩》、《春秋》、《論語》、《孟子》論之,周制,邦國用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稅。”毛奇齡《四書蝍言》雲:“周制徹法但通貢、助。大抵鄉遂用貢法,都鄙用助法,總是什一。”周代行助法地區當仍沿用八傢為井之制,惟改私田、公田之數為百畝;而行貢法地區則將原為公田的一份另分配於人,故有九夫為井之制出現。

  據《周禮·地官》大司徒條載:“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溝之,以其室數制之。不易之地傢百畝,一易之地傢二百畝,再易之地傢三百畝。”《遂人》載:“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頒田裡。上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五十畝,餘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畝,萊百畝,餘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二百畝,餘夫亦如之。”以上所說井田之制,當為在“不易之地”所實行者,是比較典型的。至於在“一易之地”、“再易之地”、有“萊田”之地等如何以井為耕作單位進行區劃,已無法推知。《大戴禮記·主言》雲:“百步為堵,三百步而裡,千步而井、三井而句烈。”其“千步而井”,為“方裡而井”者之三倍餘,或可為“再易之地”行井田之法。

  井田之間立五溝五塗之界。《遂人》載:“凡治野,夫間有遂,遂上有徑;十夫有溝,溝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塗;千夫有澮,澮上有道;萬夫有川,川上有路,以達於畿。”《考工記》載:“匠人為溝洫。耜廣五寸,二耜為耦。一耦之伐,廣尺、深尺,謂之畎。田首倍之,廣二尺、深二尺,謂之遂。九夫為井。井間廣四尺、深四尺,謂之溝。方十裡為成。成間廣八尺、深八尺,謂之洫。方百裡為同。同間廣二尋、深二仞,謂之澮。專達千川,各載其名。”其兩者所載遂、溝、洫、澮、川五溝之名相同;而不同之處,前者為“十夫有溝”,後者為“九夫為井”。江永《周禮疑義舉要》卷三雲:“十夫有溝與九夫為井亦通為一法。九夫為井,以方言之;十夫有溝,以長言之耳。”此說似有些牽強。其“十夫有溝”者,或有可能為“九夫為井”者的派生之制。

  井田制的性質及消亡 井田制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發展演變而來,既保留著較多的公有制成分,也包含一定的私有制因素。其基本特點是實際耕作者對土地無所有權,而隻有使用權。土地在一定范圍內實行定期平均分配。由於對夏、商、周三代的社會性質認識各異,各傢對井田制所屬性質的認識也不相同,或以為是奴隸制度下的土地國有制,如郭沫若的《奴隸制時代》等;或以為是奴隸制度下的農村公社制,如金景芳的《論井田制度》等;或以為是封建制度下的土地領主制,如范文瀾的《中國通史簡編》等;或以為是封建制度下的傢族公社制或農村公社制,如徐中舒的《試論周代田制及其社會性質》等。此外,還有一些其他的看法。雖眾說紛紜,但在承認井田組織內部具有公有向私有過渡的特征,其存在是以土地一定程度上的公有作為前提這一點上則認識基本一致。夏、商時期實行的八傢為井、同養公田之制,公有成分更多一些,故可以在較長歷史時期內存在。周代以後出現的九夫為井之制個人私有的成分已增多,可以看作私田已被耕作者占有,而在長期占有的情況下是很容易轉化為個人私有的。西周中期,貴族之間已有土地交易,土地的個人私有制至少在貴族之間已經出現。由此,自上而下,進一步發展為實際耕作者的土地個人私有制。春秋時期,晉國的作爰田(見爰田),魯國的“初稅畝”等,也都是在事實上承認土地個人私有制普遍存在的情況下進行的改革。戰國時期,秦國商鞅變法,“為田,開阡陌”,則是在完全的意義上推行土地個人私有制。至此,井田制徹底瓦解。

  井田制的影響 秦、漢以後,實行井田制的社會基礎已不復存在,但其均分共耕之法對後世的影響卻極為深遠。歷代鼓吹井田思想者不乏其人。漢時董仲舒、師丹等提出的限田制,王莽時實行的王田制,西晉時實行的占田制,北魏和隋、唐時實行的均田制等,也都淵源於井田思想。宋、元以後,大土地所有制確立。雖然還有人繼續鼓吹井田思想,但與其相類的方案已不可能在大范圍內推行,而隻能在小范圍內短時間存在。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卷三十三載,明代鳳陽府“焦山一帶,地約率二十傢,傢四廬於其田上。一傢五口,授田五十畝,五傢二百五十畝,而中公五十畝,以代官耕,則五傢通力合作也。而親導之以開墾,上為園,下為田,中掘一井”。《清朝文獻通考》卷五載,清“雍正二年,於直隸之新城、固安二縣制井田,選八旗人戶往耕。……撥新城縣一百六十頃,固安縣一百二十五頃八十九畝,制為井田,令八旗挑選無產業之滿洲五十戶、蒙古十戶、漢軍四十戶前往耕種。自十六歲以上、六十歲以下各授田百畝,周圍八分為私田,中百畝為公田”。乾隆元年(1736),“改井田為屯莊”。論者稱之為“井田制度的最後一夢”。

  

參考書目

 金景芳:《論井田制度》,齊魯書社,濟南,1982。

 徐喜辰:《井田制度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長春,1982。

 吳慧:《井田制考索》,農業出版社,北京,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