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官府為徵發賦役與掌握財政收支而製作的一種核算簿帳。漢代郡國要向朝廷上計書(也叫計簿,見上計),申報當地戶口、墾田數字等,這種制度為後代所沿襲,北朝至唐稱為計帳。

  《周書·蘇綽傳》稱,蘇綽制定計帳、戶籍之法。此事在西魏大統三年(537)之前。敦煌出有《大統十三年瓜州效穀縣計帳》殘卷,據此得知當時是按戶統計,在每戶戶主之後,逐一登記戶內成員以及依附人口(奴婢等)之名,每人名下記載性別、年齡、丁中等情況,並登記受田數字字(當時實行均田制。這一項下記註應受田的良、賤口及耕牛的已受、未受田數)、應納租調數。然後一戶作一總計,分類統計各色課口、不課口、各色應交納租調數。大約以若幹戶或按行政區劃為單位,再作一總的統計,內容包括上述各項。這種統計顯然是為瞭核實田畝授受情況,特別是核實每年應交納租調及服役的丁壯人口,以便政府計劃來年的賦役征發和財政收支。

  北齊及隋代,尚書省度支尚書所屬的左戶曹(隋為戶部)即是具體負責管理計帳和戶籍的機關。據《隋書·裴蘊傳》,隋代的計帳內容至少應有本年比較上一年凈增的總人口數及應承擔賦役的課丁數兩項。

  根據唐代法令規定,每年一造計帳,三年一造戶籍。大體上每鄉每年根據各裡所造的手實,總匯成“鄉帳”。一縣總匯所屬各鄉鄉帳,造一縣之計帳,再由州造一州之計帳,最後由尚書省戶部司匯總成為全國計帳,以供度支司作財政預算。造帳費用由居民負擔,每戶出一錢。吐魯番出土有唐代諸鄉“戶口帳”,主要內容是戶口變動和各種應承擔或免除賦役的人口增減分類統計。“鄉帳”所記是按每戶人口直接進行統計的。縣帳、州帳以及尚書省戶部的計帳,不可能這樣每戶照登,應是按一定格式,分類統計各色戶口數字,特別是要記明在上年計帳制定以後發生的增減變化。計帳和手實、戶籍一樣,在制定後由縣保存五比(即十五年),尚書省保存三比(即九年)。中國的計帳制度為日本所仿行,日本《延喜式》所收《大帳書式(延喜主計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唐計帳式的特點。

  計帳除瞭供度支作賦役征發和財政預算之用外,也是制定正式戶籍的重要依據。每三年一次造戶籍之時,縣裡要派主要官吏攜帶各鄉手實及計帳赴州,依式勘造。每年制定計帳後發生的人口變化要記錄在戶籍中。敦煌、吐魯番所出唐代戶籍中,常有某年“帳後死”或“帳後逃”、“帳後沒落”之類記載。

  制訂計帳是在實行均田制及租庸調制的情況下推行的。唐開元、天寶以後,均田和租庸調制度均已破壞,每年一造計帳的制度可能不再嚴格執行。到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實行兩稅法以後,“不以丁身為本”,這種主要以人口變化為內容的計帳大約就廢弛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