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9世紀中期英國對東方(主要是對印度和中國)進行商業壟斷貿易和殖民擴張的組織。全稱“對東印度群島貿易的英國商人聯合公司”。總部設在倫敦。(見彩圖)

設在倫敦的英國東印度公司總部

  17世紀的東印度公司 英國東印度公司成立於1600年。它得到英國伊麗莎白女王的特許狀,有壟斷好望角以東各國的貿易權,初稱“在東印度群島貿易的倫敦商人的總裁和公司”。1698年,新成立的“對東印度群島貿易的英國公司”同其爭奪對印貿易的壟斷權。1708年經政府的特許,兩者合並稱為“對東印度群島貿易的英國商人聯合公司”。從此它在馬來群島一帶進行貿易,以後在印度建立據點,逐漸擴展勢力,進而把印度變為英國的殖民地。

  1609年,公司在印度西海岸的蘇拉特建立第一個商業事務所。1612年,公司的艦隊在蘇拉特附近打敗葡萄牙艦隊。莫臥兒皇帝為對抗葡萄牙勢力,1613年頒發敕令,允許公司在蘇拉特設立商館,給它種種貿易特權。1615年以後,公司又獲得在莫臥兒全國進行貿易的特權,還在古吉拉特獲得特惠條件。1639年,公司以每年600英鎊的代價向當地王公租得馬德拉斯帕塔村周圍的土地,築成聖喬治堡(後發展為馬德拉斯市)。1661年,葡萄牙國王將孟買作為公主的陪嫁贈予英國查理二世(1660~1685在位)。1687年,查理二世把孟買轉讓給公司,後者將蘇拉特的商館遷至孟買。1689年,東印度公司董事會決定在印度增加稅收、擴大貿易、保持武力、建立國傢。從此,東印度公司不再是一個單純的貿易公司,而是一個擁有武裝的政權機構。1698年,經奧朗則佈特許,公司在胡格利河口建立加爾各答城。董事會設在加爾各答城內、以英王命名的威廉堡。

  1756~1858年的東印度公司 18世紀中期,英國東印度公司在印度建立150處商站和15傢大代理站,並同它的主要競爭者法國進行激烈的角逐。七年戰爭波及到美洲和印度。公司在1757年發動普拉西戰役,占領富庶的孟加拉。孟加拉的財力和人力資源,幫助英國東印度公司擊敗法國在南印度的軍隊。1763年,英法簽訂巴黎和約,法國放棄瞭它在印度的全部殖民地(見巴黎條約和胡貝圖斯堡條約)。“七年戰爭使東印度公司由一個商業強權變成瞭一個軍事的和擁有領土的強權”(《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163頁)。從此,它向印度發動一系列殖民侵略戰爭,在19世紀中期,侵占整個印度(見英國征服印度的戰爭)。

  公司以洗劫宮廷國庫、強征田賦、壟斷貿易(鹽、鴉片、茶葉和檳榔等商品)、勒索貢賦、奴役手工業者和農民等方式,掠奪印度的巨額財富。此外,東印度公司的商業活動還擴大到波斯灣、東南亞和東亞,進行罪惡的鴉片貿易,毒害中國人民,攫取巨額利潤。這些財富源源不斷流入英國,為工業革命準備瞭重要的前提。但是,隨著英國工業資產階級力量的增長,英國議會對公司事務的幹涉越來越多。1773年,議會通過對公司的《管理法案》,把公司的商業和行政分開。商業方面,仍由在倫敦的公司商業部經營;而印度的最高官吏(總督及其參事會的4名參事)不再由公司委派,改為由英國政府任命。1784年,議會通過瞭《皮特印度法案》,規定由內閣任命一個監督公司董事會的督察委員會,主管印度事務〔見W.皮特(小)〕。1813年,議會通過新的公司《特權法案》,取消瞭公司對印度的貿易壟斷權,並且加強議會監督公司機關(督察委員會)的作用。1833年,議會通過的公司《特權法案》中,取消公司對中國的貿易壟斷權,同時規定公司行政機關成為“受英王委托”管理印度的代理機構繼續存在20年。1858年,議會通過《關於改善治理印度法案》。該法案規定:撤銷東印度公司;除股本外,公司的全部財產歸英國國傢所有;英國內閣設印度事務大臣;印度總督改稱副王,為英王駐印度直接代表。

  

參考書目

 B. Gardner, The East India Company: a History,McCall,New York,1972.

 Ramkrishna Mukerjee, 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Monthly Review Press,New York,1974.

 Tripta Desai, The East India Company: a Brief Survey from1599~1857,Kanak Publisher,New Delh,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