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印度與蘇聯簽訂的帶有軍事同盟性質的條約。

  1971年8月9日蘇聯外交部長A.A.葛羅米柯與印度外交部長S.S.辛格在新德裡簽訂,旨在把印蘇雙方早已存在的政治、經濟、軍事關係用條約形式固定下來。

  60年代末,I.甘地政府處境困難,印巴關係再次趨於緊張。甘地出訪西方國傢,尋求幫助,但收穫不大。印度轉向蘇聯,雙方簽訂瞭印蘇友好條約。條約共12條。第9條規定,“締約雙方每一方保證不向向同另一方發生武裝沖突的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援助。在任何一方遭到進攻或受到進攻的威脅時,締約雙方應立即共同協商,以便消除這種威脅並采取適當的有效措施來保證兩國的和平與安全。”條約還規定,雙方“不締結也不參加針對另一方的任何軍事聯盟”,雙方“不向一國或幾國承擔與本條約不相容的任何秘密或公開的義務。”條約有效期為20年。條約規定締約國一方在條約期限屆滿前12個月未向締約國另一方提出終止條約效力的願望,則條約將自動順延5年,並依此法順延之。同年8月13日印蘇雙方同時宣佈批準。該條約簽訂之後,印度便於同年11月向巴基斯坦發動戰爭(見印巴戰爭)。在這場戰爭中,蘇聯根據條約全力支持印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