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散官、勳官、品子及各種色役所納的代役金。資課在唐初還沒有形成制度。四品以下、九品以上文武散官、勳官、三衛等所納代役金稱為資,品子及課戶白丁服色役所納代役金稱為課。到開元年間始統稱為資課。資課按照色役者的身份和色役的種類而定其數額。開元時散官四品、五品每年納資六百文,六品以下的納資一千文;品子充任的親事、帳內納課一千五百文。而由一般白丁充當的防閣、庶僕、白直、士力等則納課兩千五百文上下。中男充當的執衣每年納課不超過一千文,中男及殘廢充當的門夫則需納課八百百五十文至一千文。資課一般納錢,也有折交實物的。

  開元時期,由於社會經濟的巨大發展,官府所需手工業品大量通過和市取得,官府作坊的勞動者也普遍使用和雇的工匠,因此,隸屬官府具有特殊身分的工匠,也由原來不役時輸庸改為普遍納資代役。由於手工業、商業的發展,官僚對貨幣的需要增加,官吏俸料中的色役如防閣、庶仆等也普遍轉化為資課錢。據開元二十四年(736)俸料錢制度,文武職事官俸料錢中資課所占的比例是,六品以上官占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六十以上,九至七品官占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四十以上。

  充當色役例免征行和雜差科,玄宗時色役普遍資課化,不少地主、商人以及其他較富裕的人為瞭避役便充當納課的色役。開元九年,曾令宇文融檢查色役偽濫。中葉以後,納課避役更為流行,朝廷屢次下詔限制諸軍、諸使影庇人戶,這些影庇人戶包括瞭納課充當色役的人。在色役大部分轉化為資課的情況下,開元二十二年七月玄宗敕,自今以後,京兆府、關內諸州應征庸調及資課,並限十月三十日納畢。此後詔令中也常將資課和庸調並提。這說明到開元後期,資課已經和庸調並列而成為封建國傢的經常稅收。天寶初年唐政府還停止瞭約計十萬白丁充當的白直,把應向白直征收的資課,加稅於一般民戶以充用,反映瞭資課和其他賦稅合並的趨勢。

  中葉以後,資課增加瞭新的含義,被稱作“資課”的有時不是國傢的收入項目,而是支出項目。陸贄在德宗時曾說國傢經費(支出)有三大項,一是軍食,二是軍衣,三是俸料和資課。見於記載的有手力資課、雜職課和工價資課,都是支出項目。這是因為配給官員役使的手力、地方機構的雜役、官府所屬工匠,通過納資化,便將其所交納的資課錢給與應配手力、雜職的官員以及和雇的工匠。中葉以後,制度混亂,影庇人戶的資課大都歸於本使,不入國庫。但是原來以資課錢支付的官員手力錢、工匠的工資,仍須由國傢支付,這筆支出本來出於資課,所以稱為某項資課。

  

參考書目

 李春潤:《唐開元以前的納資納課初探》,《中國史研究》1983年第3期。

 李春潤:《略論唐代的資課》,《中華文史論叢》1983年第2輯,上海古籍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