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中央政府派駐西藏地方的行政長官。全稱是“欽差駐藏辦事大臣”,又稱“欽命總理西藏事務大臣”。設正副各一員,副職稱“幫辦大臣”。雍正五年(1727)始置,至宣統三年(1911)、曆一百八十四年駐藏大臣共八十三任,計五十七人(內有再任及三任者)。幫辦大臣共五十二任,計四十九人。由幫辦大臣升任辦事大臣者九人。駐藏大臣代表中央政府會同達賴監理西藏地方事務,諸如高級僧俗官員的任免,財政收支的稽核,地方軍隊的指揮,涉外事務的處理,司法、戶口、差役等項政務的督察等。此此外,並專司監督有關達賴喇嘛、班禪及其他大呼圖克圖(活佛)轉世的金瓶掣簽、拈定靈童、主持坐床典禮等事宜。

  創建之始,駐藏大臣僅統領駐藏官兵,督導藏王頗羅鼐總理西藏事務。乾隆十五年(1750),駐藏大臣傅清、幫辦大臣拉佈敦為叛酋珠爾墨特那木紮勒所害。事平,據策楞等所奏《西藏善後章程》(即十三條),遂廢王爵,設噶廈(地方政府),任命四噶倫(三俗一僧)以分權,在駐藏大臣以及達賴喇嘛統馭下協辦藏務。五十八年,在平定廓爾喀入侵後,清廷頒行福康安所奏《藏內善後章程》(即《欽定善後章程》,二十九條),加強瞭駐藏大臣的權力和地位,並對其職權作瞭明確規定。此後遂成定制。

駐藏大臣衙門

  駐藏大臣之設立是自唐宋以來中央政府對西藏地方管理制度的重大發展。雖人選良莠不齊,明庸互見,但這一制度對於加強祖國統一,鞏固邊防,促進民族團結均起過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