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兩代按其本朝定制,由官爐所鑄的銅錢。以別於前朝舊錢和本朝的私鑄錢。

  明代製錢 元至正二十一年(1361),朱元璋即位前七年,於應天(今江蘇南京)設寶源局,鑄大中通寶錢,與歷代舊錢兼行。洪武元年(1368)在各行省設寶泉局,與寶源局並鑄“洪武通寶”錢,嚴禁私鑄。以後各代也多鑄錢。洪武通寶錢分當十、當五、當三、當二、當一共五等。“當十”錢重一兩,“當五”錢重五錢,餘遞減。洪武武四年改鑄大中通寶和洪武通寶為小錢,重一錢,制錢形狀亦為圓形,方孔。小平錢背面孔右有“一錢”兩字;當十錢背面除“一兩”兩字外,孔上還有一“十”字,表示“當十”之意。各行省所鑄錢,背面還鐫有重量和局名。

明代錢幣

  由於銅產量減少和受白銀流通的影響,明代鑄錢多於元代,但不及宋朝。洪武二十六年,北平、江西、陜西、廣東、四川、山東、山西、河南、浙江、廣西等十行省共設鑄爐三百二十五座,年可鑄錢十八萬九千餘貫,約及北宋鑄錢的百分之三。明初以銅產地江西、陜西、山西三省鑄錢較多,僅江西即有鑄爐一百一十五座,鑄錢數占十行省總數的三分之一。其餘各省隻是強迫民間毀壞銅器繳給官府充作鑄錢原料。

  洪武以後,永樂九年(1411)鑄永樂錢,宣德九年(1434)鑄宣德錢,弘治十六年(1503)後鑄治錢。當時朝廷濫發寶鈔(見鈔)以搜刮民財,並不重視鑄錢,鑄錢數量不多且多積儲不用。官錢不行,導致私鑄私販猖獗。市用新錢多蘇、松、常、鎮、杭州、臨清人私鑄。偽錢濫惡不堪。京師流行的一種偽錢,字跡莫辨,觸手可碎;有的不用銅而用鉛鐵,不以鑄而以剪裁。每三百文僅值銀一錢,致使物價騰湧。嘉靖六年(1527)大規模鑄嘉靖錢,且補鑄累朝未鑄者,三十二年補鑄洪武至正德九號錢,每號百萬錠,並鑄嘉靖錢千萬錠,一錠五千文。以後,隆慶、萬歷、天啟、崇禎均鑄有本朝年號錢。時銅價上漲,錢中混入大量鉛沙。天啟、崇禎新錢,含銅隻二三成,質脆薄,落地即碎,民間拒絕使用。

  清代制錢 清入關前已開始鑄造制錢,名“天命通寶”。順治元年(1644)定都北京,正式設置戶部寶泉局、工部寶源局鑄造“順治通寶”錢。同年頒佈錢式命令各省、鎮開局鼓鑄。此後,京省各錢局鑄額卯數、錢文重量、用料規定時有改變,鑄局設置的地點和數量也有變更。但終清之世一直是代有鼓鑄。

  清代制錢基本形制仍為圓形方孔。錢文正面鑄有“某朝通寶”字樣(咸豐以後因鑄當十、當百大錢,有改鑄“某朝重寶”、“某朝元寶”)。制錢背面一般鑄有錢局簡稱,文字為漢字或滿漢文並用。雍正以後,以背面鑄兩個滿文字為通例。

清代錢幣 左上為努爾哈赤稱帝時所鑄“天命錢”(滿文)

  制錢成分一般以銅六鉛四的比例配鑄。但配鑄比率往往受原料短缺或價格波動等影響而有變動。“順治通寶”規定七成紅銅三成白鉛,康熙朝按銅六鉛四配鑄,雍正朝改為銅鉛各半;乾隆五年(1740)以後又加入百分之二左右的錫,鑄成青錢。其重量也常有變動。雍正十一年(1733)以前,清廷把控制制錢重量作為穩定銀一錢千的官定比價的主要調節手段,每枚制錢的重量規定在一錢至一錢四分之間變動。雍正十一年以後,限定以一錢二分為鑄錢的標準重量。嘉慶(1796~1820)以後,尤其是咸豐(1851~1861)開鑄大錢後,錢制混亂,制錢的重量也不斷減輕。

  制錢以文為單位,法定一千文為一串,合銀一兩。但在實際流通中,銀錢比價波動頻繁。在清代不完整的銀錢平行制度下,制錢名義上具有無限法償能力,但實際上其職能受到各種限制。一般大額、遠途交易往往用銀,小額、近程交易用錢。乾隆以前幣制相對穩定時,制錢基本上具備作為貨幣應有的價值尺度、流通、儲藏、支付手段的職能。嘉慶朝以後,隨著幣制的紊亂,錢文減重,用料粗劣,制錢的名義值與實際值差距擴大,逐漸喪失瞭金屬足值貨幣的性質;其儲藏手段職能也隨之減弱。鴉片戰爭以後,制錢制度日益崩潰,至清末機制銅元出現,制錢遂最終被逐出流通領域,不復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