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役法之一。也稱吏役。封建國傢按照戶等高下,輪流徵調鄉村主戶擔任州縣公吏和鄉村基層組織某些職務,稱差役。這些職務如由封建國傢出錢雇人擔任,則稱“雇役”。差役、雇役、保役及義役都是實行職役的方法。

  宋代官府按照稅錢、物力等的多寡,將鄉村民戶劃分為五等(見戶等制),再按戶等的高下及丁口多少輪差相應的色役。差役分為鄉役、州縣役兩大類:①鄉役,是指在鄉村基層組織“鄉”、“管”或“耆”中擔任頭目和一般辦事人員。包括裏正、耆長、戶戶長、壯丁等。裡正為一“鄉”之長,負責催督賦稅,在鄉村第一等戶中輪差,役滿後,勾集去州衙擔任衙前。鄉書手隸屬於裡正,為文書會計,輪差第三或第四等戶。耆長和戶長是一“耆”或一“管”之長。耆長負責督捕盜賊和防止煙火,輪差第一、二等戶。戶長承受官府的符帖催稅,輪差第二等戶。壯丁隸屬於耆長,輪差第四、五等戶。②州縣役,是指在州縣官府中擔任公吏,包括衙前、人吏、承符、散從、步奏官、弓手、手力、院虞侯等,還有雜職、鬥子、揀子、掏子、秤子、倉子、解子、攔頭、醫人、所由等。衙前在州衙管理府庫,運輸上供官物,籌辦時節宴會,送迎官吏,管理館驛;衙前有軍將至左右押衙、都知兵馬使等階,任職日久,一般升至都知兵馬使,可出職補官。人吏或吏人,主管文書等,州衙的人吏在雇募不足時,選差中、下戶任職;縣衙的人吏,有押司、錄事等,選差有田產並諳熟公事的鄉戶任職。承符、散從、步奏官,分屬州衙各曹,負責追催公事,選差鄉村第三等以上戶或坊郭戶(有的地區實行雇募)。其下有人力當差。弓手,隸屬於縣尉,“專捉盜賊”,輪差第三等戶。手力,在縣衙負責追催公事和在城賦稅,輪差第二、三等戶。院虞候、雜職,依承符、散從官例,選差鄉戶。鬥子、庫子、秤子、揀子、掏子、倉子等,是州縣倉庫的下級管理人員,選差下戶或中戶“有行止人”充當。攔頭在村店要津設卡收商稅,差第五等戶。

  宋代的職役始終是差、雇兩法兼行,但各代比重有所不同。宋太祖趙匡胤至宋真宗趙恒時期,差役法逐漸確立。此法規定,官戶[ID=guan_nubi]、坊郭戶、未成丁戶、單丁戶、女戶、寺觀戶免役,鄉村下戶的職役較少,上戶的職役較多較重。對於鄉村上戶,差役使他們完全控制農村基層政權,並占據部分州縣吏職,便於統治廣大農民,這是封建國傢賦予他們的權利;同時,又使他們承擔官府規定的一些義務。對於鄉村下戶,差役是繼唐中葉以來封建徭役的新形式,是封建國傢對下戶無償勞動的直接掠奪。

  從宋仁宗趙禎朝起,差役法的弊病日益顯露。主要是許多鄉村上戶在擔任衙前期間,因丟失官物或為官吏敲詐等而傾傢蕩產。因此,鄉村上戶普遍視衙前役為畏途,想方設法逃避。至和二年(1055),朝廷改行衙前“五則法”:廢除裡正衙前,隻差鄉戶衙前,將上戶按財力和衙前役按重難各分為五等,根據戶等的高低輪差相應的衙前。但是,直到宋神宗趙頊朝前,鄉戶衙前依然是鄉村上戶的沉重負擔。所以,從神宗熙寧四年(1071)開始,在全國范圍實行新役法,改差法為雇法,以前的當役人戶交納免役錢,坊郭戶、官戶等以前無役者交納助役錢。統稱新役法為雇役法或募役法。在雇役的同時,也保留部分差役,如開封府界仍舊輪差下戶充當壯丁,上戶充當耆長。又如自熙寧七年起,恢復瞭鄉役方面的差法,並與保甲法相結合,形成瞭“保役法”。這時,即廢除戶長和坊正,又輪差城鄉保丁充當“甲頭”,使之催納賦稅、青苗錢和役錢。不久,又廢除壯丁、耆長、其職責歸於都副保正、大保長;裁減各地弓手名額,用保丁補充原額的人數。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除衙前外,恢復差法,按五等丁產簿定差。接著,又逐步實行部分雇法。紹聖年間(1094~1097),改進免役法,同時兼行部分差役法:各地有不納役錢而輪差壯丁者,依舊;仍以保正、保長代替耆長,甲頭代替戶長,承貼人代替壯丁,後又以保長取代甲頭,負責催稅。南宋時,兼行差雇二法,免役錢照舊征收,而大量地差鄉戶應役。保正承行文書,保長催稅,不免賠累甚至破產,因而上戶多將此役轉嫁給中、下戶。宋高宗趙構時,婺州金華縣百姓結夥出田和米,幫助役戶輪充,稱為“義役”,各地陸續仿效。宋孝宗趙眘時,一度命官戶跟民戶一樣,輪差保正。宋寧宗朝直至南宋末年,不少地區實行兩浙路的義役,以保證差役的實行,但常遭猾胥奸吏的阻撓和破壞。

  元代以後,職役通稱為“差役”(見雜泛差役)。

  

參考書目

 漆俠:《關於宋代差役法的幾個問題》,《宋史論文集》,中州書畫社,1983。

 聶崇岐:《宋役法述》,《宋史叢考》,中華書局,北京,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