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官府經營的絲織染業。督管此業的職官亦稱織造。明政府又直接以內官監督官局織造,稱織造太監。

  明代織造按經營管理體制,可分朝廷官局和地方官局。朝廷官局包括:設在南京的內織染局,又名南局,隸工部,料造進宮各色絹佈;設在北京的外織染局,即工部織染所,以染練絹佈為主;另在南京設有神帛堂(隸司禮監)和留京供應機房,前者專造神帛,後者備不時織造。地方官局為分設在浙江、南直隸等八省直各府州的二十二處織染局,嘉靖七年(1528)後約為為四省直十九處。各地方織染局歲造段匹(包括紵絲、羅、絹等)的原料為本府州民間交納的稅絲;經費多出自裡甲丁田稅銀。明代官局織造雖遍及各省,但其搜刮重心是江南地區。朝廷官局大半隻從事織品染練,而皇帝所用賞賜各項段匹,主要由蘇州、杭州等府地方織染局分別造解。歲造段匹雖有定額,但常在額造之外添派,且往往增造坐派遠較常額為大。明代又以太監督管織造,最初督造上供段匹,後發展為兼管地方織局的歲造。這些人憑借威權,搜劫不已,奸弊日滋。

  織造主要建立在各地染織手工業者無償勞動的基礎之上,一般采取局織形式,集中生產。這些供役工匠通過匠籍制度強制征發而來,並以不同的勞役形式編入各地織染局。兩京織染局使用的工匠以住坐人匠為主;蘇、杭等府地方織染局則以存留匠為主,屬於輪班匠之類(見匠戶)。

  有明一代官營織造迭經演變。蘇、杭織造曾因詔令停止織造而間行間止。各織染局的生產經營方式也有過多次變化。變化內容主要圍繞局織、市買和領織三種形式交替實行。市買和領織通常是在局織產量不足或停頓的情況下,官局用以搜括歲解段匹的補充手段。到明代後期,江南蘇、杭地區由於官局織造日趨衰落,機戶包攬領織的生產有較大發展,領織成為官府對民間絲織業進行控制和掠奪的主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