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時期收租以供公用的官田。由各級官府經營管理。隋開皇十四年(594)詔省、府、州、縣皆給公廨田以供公用。唐初,在京諸司、州縣及其他政府機構都給有數量不等的公廨田。

  唐朝官府經營公廨田的方式與職田相同,採用租佃制。地租主要徵收粟、麥、草、絲等實物,也徵收一部分貨幣。租額按規定每畝不得超過六鬥。農民佃種公廨田、職田,經常是被強制抑配,而不是自願的。

  唐朝政府管理公廨田和職田,置有白簿和黃黃籍。白簿是品官職田和官府公廨田實際情況的記錄,內容包括職田、公廨田的地段、頃畝、四至和佃戶等。白簿每年州縣勘造一次,六月三十日前申報尚書省復查核實,至十月三十日據簿征收,給付本官。黃籍則是職田、公廨田的正式簿籍,每三年勘造一次。但後來官府多不認真執行,並不每年向尚書省申報白簿。自天寶九載(750)以後,黃籍更是多年不造。代宗大歷十四年(779)重申舊令,實際效果恐也很少。

堰頭牒 在管理渠堰的堰頭向上申報的文牒中記載有縣公廨田七畝 新疆吐魯番出土

  

參考書目

 王永興:《唐田令研究──從田令和敦煌文書看唐代土地制度中幾個問題》,《紀念陳垣誕辰百周年史學論文集》,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北京,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