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時期為供官府各種公用和充作官吏俸錢而設置的由官府經營商業和高利貸的本錢。又稱公廨本錢。隋初,在京師和諸州官署都設有公廨錢,出貸經商,收利以供公用。唐承隋制,武德元年(618)即設置瞭公廨本錢,以諸司令史掌管,每司九人,號捉錢令史,其中以品子(六品以下官員子孫)充當的,稱“捉錢品子”。每人領掌五十貫以下,四十貫以上;每月納利四千,每年納利五萬文,作為京官的俸錢。能按時送利者,滿一定年限,可參加吏部銓選,授予官職。太宗時一度廢罷,至貞觀二十一年(647)又又恢復。當時京師共有七十餘司,有捉錢令史六百餘人。諸司公廨本錢總數在二萬四千貫至三萬貫之間。

  地方州縣和折沖府也設置公廨本錢,以典吏主之,以供佐史以下吏員的常食費用和各官員的俸料。據敦煌縣博物館藏燉煌地志殘卷所載州縣公廨本錢和《新唐書·食貨志》所記州縣公廨本錢數額推算,開元時全國州縣公廨本錢總額在八十萬貫至一百萬貫左右。

  公廨本錢在高宗和玄宗時又曾幾次停罷,但不久即恢復。在唐朝前期,公廨息錢一直是百官俸料的主要來源之一。

  唐後期公廨錢制度繼續實行,息錢主要用於官府公食、祠祭、蕃夷賜宴、諸項雜用及館驛、病坊、教坊等。諸司公廨本錢有顯著增長,又稱食利本錢。據《唐會要·諸司諸色本錢》記載,貞元十二年(796)京師六十八司所置食利本錢總計為二十四萬餘貫。捉錢官和捉錢戶人數也大為增加。元和六年(811),閑廄使下有利錢戶八百餘人,諸使大體類似。大和九年(835),中書省置捉錢官三十人,門下省置二十五人。這些都反映瞭公廨本錢實際數額的增長。

  公廨錢的利率,武德、貞觀時皆月息八分生利,開元初七分生利。開元十六年(728)以後,直至建中二年(781),大致為月息五分。長慶(821~824)、會昌(841~846)間利率進一步降低,月息四分生利。

  唐初公廨本錢由諸司令史主掌。永徽(650~655)以後均由高戶即百姓中的富戶主掌。主捉錢的高戶在唐後期被稱為“捉錢人”、“捉錢戶”或“捉利錢戶”,可免除徭役,有罪須牒送本司本使科責,府縣不得擅有決罰。捉錢人常有用私錢添入官本,廣求私利的活動,遇到逋欠,就以官本為名,無理逼迫債務人。

  公廨本錢有嚴格的管理制度,諸司每季、州府年終要向尚書省申報一次,並由刑部比部司勾覆。元和時,秘書省等三十二司食利本錢,委禦史臺管理,每至年終,勘會處分。

  宋、金在京及外任諸官除俸祿外,按等級給公用錢。元代,以在朝諸官常有賀上、宴集、交好之禮乃於俸給外另賜公用錢,使經營高利貸,收取息錢以給其用,如唐之公廨錢。自武宗至大二年(1309)始給左右司、六部,後諸司援例請求,皆給之,數額無定制。一些地方官府也隨宜置公廨本錢,營息以給公用。

  

參考書目

 馬世長:《地志中的“本”和唐代公廨本錢》,《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論集》,中華書局,北京,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