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後期財政收支上市價和官價的相互折算。南朝宋、齊在徵收賦稅時,往往把租折成綿絹。當絹佈價廉時,又將折成綿絹的租和原來納佈的調都折成錢徵收。南齊時錢貴物賤,佈價大跌,而官價仍照宋初舊估,百姓負擔加重若幹倍。唐朝從前期開始,市場上的貨物由政府估定牌價,按質好壞,分為上、中、下三等,是為官估。建中(780~783)以後,貨輕錢重,物價下跌,各地的實際物價被稱為時估,又稱實估。兩稅中的戶稅,以錢定稅。定稅數額,皆用緡錢計算,納稅之時,又折為綾絹。由於物價下跌幅度度太大,四十年間,絹一匹由四千文降為八百文,米一鬥由二百文降到五十文以下,按原定稅錢數額折納實物,百姓負擔無形中增長四五倍,大大超出瞭農民的負擔能力。因此,中央政府又定出一個高於實估,接近建中元年初定兩稅時物價的價格,稱為虛估。因為是尚書都省所定,所以又稱省估。尚書省戶部的度支司在接受各地的稅物和把物資發給各政府部門時,都要增長本價,即按虛估折算,稱為折估。官吏的俸祿,佈帛部分也按虛估付給。地方官吏在把稅物送交中央時均按照省估,而留州和送交節度使或觀察使的稅物則按照實估即時價征收。元和三年(808)裴垍為相,奏準留州、送使的錢物,一切令依省估征收,由此唐後期財賦主要基地江淮一帶百姓的負擔有所減輕。其後,唐政府又規定,兩稅中折納的絹帛,按一定比例,一部分按虛估即省估征收,一部分按實估即實價征收。但事實上,各地官吏以實估征斂的情況一直沒有停止。

  

參考書目

 劉淑珍:《中晚唐之估法》,《史學集刊》195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