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時期政府對鹽的產制運銷所征的捐稅,是歷屆政府主要財政收入之一。又稱“鹽課”。1913年,北洋政府與英、法、德、俄、日五國銀行團簽訂善後借款,以鹽稅抵押,於是帝國主義開始幹涉中國的鹽務,中國政府僅能使用鹽稅收入抵債後的餘款(即鹽餘)。北洋政府為增加鹽稅收入,乃籌議改良,而鹽商群起阻撓,廣行賄賂,使鹽制積弊日深。1913年12月,北洋政府頒佈《鹽稅條例》,規定每百斤徵稅二點五元(後改為三元),此外不得以他種名目徵稅。從此各種不同之稅率得以逐漸趨於劃一。據鹽鹽務稽核所統計,1914年全國鹽稅之收入為六千六百八十六萬元,至1919年增為八千七百五十萬元。嗣後內戰頻興,各省軍需浩繁,遂相繼截留鹽稅,並紛起增加鹽稅附加,鹽政之積弊更深。

  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成立,著手改革鹽政,1931年5月公佈的《新鹽法》,以“就場征稅,任人民自由買賣”為原則,規定每百公斤征稅五元,漁鹽征稅零點三元,工業、農業用鹽一律免稅。此立法有利於減輕人民的負擔。但由於專商暗中阻撓,加之財政當局深恐改革後稅收短少,遲遲不予實施。直至1934年12月國民黨五中全會決定,限於1936年底完全施行。後因格於時勢以及抗日戰爭爆發,新鹽法仍未實行。然而鹽稅收入已很可觀。據統計,1927年全國鹽稅收入為八千五百二十四萬元;到1937年全國(東北未在內)已達二億二千八百六十三萬元,占財政總收入的22.9%。抗日戰爭期間,國民政府為瞭籌措軍費,於1942年1月1日起停征鹽稅,實行食鹽專賣,後因成績不佳,於1945年又改專賣為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