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是指在本地戶籍上登記的國傢編戶。在南北朝時,它相對於流民、僑民、城民,也稱為土著、土民;在唐代,相對於客戶,被稱為土戶(主戶)、居人。

  南北朝時期,戰亂頻繁,流民往往在豪強大族的控制或影響下形成有勢力的集團向外流徙,本地的土民也在豪強大族的控制或影響下形成土民集團。因此,不斷發生所謂“客主勢異,競相淩侮”的土客矛盾。北朝時期,除“土客矛盾”之外,又有所謂“城土矛盾”。這是因為鮮卑拓跋貴族憑藉其部落兵入主中原,在中原各各地依城立鎮,士兵及其傢屬城居,稱為“城民”。這種城民往往以征服者自居,“城民陵縱,為日已久,人人恨之,其氣甚盛”,從而爆發“城土矛盾”。它實際上是當時政府與地方勢力之間矛盾的表現。因此,這一時期土、客之間隻是在地域、戶籍上的區別。

  隋唐統一之後,推行均田和租、調、徭役制(見均田制、租庸調),自耕農數量增加。這時所謂土戶,一般指在本土受田納租調和服役的均田民。隨著賦稅徭役的增加,土地兼並激化,大批均田農民破產,背井離鄉成為流民。到唐德宗時,杜佑指出全國土戶與客戶共三百餘萬戶,其中土戶隻占五分之三。德宗說,“百姓有業懷土為居戶,失業則去鄉為客戶”,這是指客戶中的大多數,他們是喪失產業的貧苦農民。但是,當時也有不少官僚或一般地主,為瞭規避賦役,把產業轉移到他州外郡,成為寄住戶、寄莊戶,也是客戶的一部分。因此,唐中葉以前,土、客(或主、客)之間,仍然主要是戶籍和地域上的區別。

  建中元年(780)兩稅法頒佈,規定“戶無土(亦作'主')客,以見(現)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土戶(或主戶)、客戶的含義又增加瞭一層新的內容。不論原先是土戶還是客戶,隻要擁有資產,均成兩稅戶,列入現居地的正式戶籍,而雇農、佃農等客戶,因為沒有資產,不是兩稅戶,則不列入國傢正式戶籍。自此以後,列於正式戶籍的兩稅戶通常隻稱主戶,不再與土戶通稱。這種作為兩稅戶的主戶,雖包括地主、自耕農、半自耕農,並非一個階級,但均屬“有產者”;而作為雇農、佃農的客戶,則明顯地屬於被剝削、被壓迫的階級。經過唐末、五代,到宋代主戶與客戶的區別,成為地主及自耕農與佃農的區別。那種僅限於地域、籍貫不同的土、客戶雖仍在習慣中保留,但在史籍記載中土客含義已經發生瞭很深刻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