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時期國民政府對大宗具有普遍消費性質的貨物實行全國統一徵稅,一次課征之後,行銷全國,不再重征,故稱統稅。國民政府成立後,為“簡化稅制,抵補裁厘損失”,即著手整頓稅制,以增加財政收入。1928年1月,首先對捲煙徵收統稅。1931年1月,國民政府正式設立統稅署(後改為稅務署),在裁撤厘金同時,於同年2月開辦棉紗、火柴、水泥三種統稅,並將麥粉特稅歸併辦理,合稱為五種統稅。1932年,複將熏煙稅、啤酒稅兩項歸併統稅機關辦理。1935年1月,再開辦火酒統稅。統稅為為國稅,征收原則是:一物一稅,隻征一次,就關(進口商品)、就廠(工業品)、就場(農產品)征收。

  隨著國民政府統治地區的擴大,統稅區域也不斷擴大,至抗日戰爭前夕,全國除雲南、西康、青海、蒙古、新疆、西藏以外,均屬統稅區域;統稅收入已由初創時之數百萬元,逐年遞增,達到一億數千萬元,僅次於關稅、鹽稅,占國稅之第三位。抗戰期間,沿海各大城市先後淪敵,統稅稅源減少,國民政府除提高統稅稅率外,乃舉辦新稅,擴大征稅范圍,1940年改汽水稅為飲料品統稅,並開征糖類統稅;1942年舉辦茶類統稅;1943年又開征竹木、皮毛、瓷陶、紙箔統稅。為瞭避免物價飛漲影響稅收,1941年改變統稅征課標準,由從量稅率改為從價征收,並於1942年將卷煙、火柴、糖類實行專賣,停征統稅。為瞭控制物資,1943年1月20日起又將棉紗、麥粉兩項統稅改征實物,隨後糖類、煙類及火柴亦取消專賣,改為征實,至1945年抗戰勝利,始停止征實,回征貨幣。

  自1928年開辦統稅以後,稅率屢有提增,如卷煙統稅,由22.5%增加至136%,其他如火柴、洋酒、啤酒等稅率均有增加。

  1946年8月,國民政府公佈《貨物稅條例》,統稅改為貨物稅,征收貨物擴大至十三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