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政府頒行的法令文書彙編《大元通制》中的條格部分。至元八年(1271),元政府禁行金泰和律,此後曾幾次著手制定本朝新律,都沒有成功;至元二十八年公佈的《至元新格》,所收行政及其他方面的法規亦極不完備。因此,當時立法行政、決獄斷訟,主要以隨時因事而頒佈的詔旨及其他政府公文為準繩。元仁宗愛育黎拔力八達即位後,為便於各級官吏檢索遵行,下令將歷朝頒發的有關法令文書斟酌損益、類集折衷,匯輯成書,後經元英宗碩德八剌朝增刪審核,定名《大元通制》,於至治三年(1323))刊行。全書八十八卷,分制詔、條格、斷例以及別類等四部分,凡二千五百三十九條;其中條格、斷例部分的篇目和編排,分別仿效金《泰和律令》和《泰和律義》。《大元通制》具有法典的性質。全書今已不傳,現存僅明寫本《通制條格》殘卷,1930年由國立北平圖書館影印出版,共二十二卷,包括戶令、學令、選舉、軍防、儀制、衣服、祿令、倉庫、廄牧、田令、賦役、關市、捕亡、賞令、醫藥、雜令、僧道、營繕等十九個篇目。元代條格,大體上相當於唐、金兩代法律體系中的令,是元代在民事、行政、財政等方面的重要法規。雖然其中不少條款形式上屬於臨事制宜的個別指令或記錄公文,但它們作為單行法也具有普遍的法律效能。它與《元典章》同樣是研究元朝典章制度、社會經濟和階級關系的珍貴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