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代清查人戶的人口、驅奴、土地、車馬、資財,核定其財產總額的制度。據以徵收物力錢(財產稅),並排定戶等,徵發差役。金初對人戶三年一籍。金世宗完顏雍大定四年(1164),以貧富變更,賦役不均,始行通檢,分遣泰甯軍節度使張弘信等十三人(一說二十四人)分路通檢天下物力。由於標準不一,一些官吏又以苛酷多取為功,因而出現諸路不均,百姓無法承受的弊害。金世宗在次年發佈瞭“通檢地土等第稅法”,使輕重不均的現象有所改善。十五年,世宗又命濟南尹梁肅等二十六人分路推排。推排在在手續上較通檢簡化。二十年底,在猛安謀克人戶內也開始進行推排,先自中都路起,然後於二十二年八月在外路推行,辦法是“集耆老推貧富,驗土地、牛具、奴婢之數,分為上、中、下三等”。大定二十六年又分路推排,總計全國物力錢約為三百餘萬貫。其後,金章宗完顏璟泰和八年(1208)又進行過全國性的推排。此外,在一些受水災和兵荒的地區又往往隨時遣官推排,以濟貧乏。這一制度的實行,雖不免有官吏苛增物力,為害百姓的事,但對均平賦役仍然有一定的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