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政府對出海貿易船貨收取稅課以充兵餉的銀兩。嘉靖年間,北部邊防吃緊,屢屢增兵增餉,嘉靖二十九年(1550)後,京邊歲用多者過五百萬,少者亦三百餘萬。歲入不抵歲出之半,無以支應。因此,明政府開始對東南沿海各地的私人海上貿易活動,仿南宋開海禁增稅收之法,以所入餉軍。隆慶元年(1567),明廷開海禁,在海澄縣正式設港通商,開徵洋稅,準販東西洋。萬曆初年,議準福建地方官奏請,將稅課充兵餉,是為稅餉。

  稅餉由海防官經管,由其向出出海貿易商船發放引票。商人領取引票時須納稅,稱引稅。行東西洋之船,每引稅銀三兩,行雞籠、淡水等地之船,稅銀一兩,後來分別增至六兩和二兩,引稅之外,征稅項目還有“水餉”、“陸餉”和“加增餉”。水餉出於船商,以船闊狹為準。行西洋船闊一丈六尺者,每尺收稅銀五兩,一船需銀八十兩。每多一尺遞加銀五錢;二丈六尺以上闊船,每尺抽稅銀十兩,一船抽稅銀二百六十兩。行東洋船,每船照西洋船丈尺稅則,量抽十分之七。陸餉出於鋪商,以貨物多寡計值征輸,如胡椒每百斤抽稅銀二錢五分,沉香每十斤稅銀一錢六分等。加增餉主要征收船行呂宋的商船,以呂宋無特產,回船大多是銀錢,故征水陸二餉外,每船追加銀一百五十兩,稱“加征”,萬歷十六年(1588),減至一百二十兩。

  這種通商辦法,實際是寓禁於征,力圖使海上私人貿易置於封建政府的控制和支配之下。但稅餉的設立,也表明封建政府在某種程度上對私人海上貿易合法地位的承認,以及中國海上貿易的規模有瞭較大的發展。